謝惠貞 / 據報導,近日台中市警方晚間在巡邏時發現一起案外案,保安大隊查獲有3男1女涉嫌在車內吸毒,更在盤查時發現女子手中抱著一名男童,但臉部發黑、全身多處外傷,疑似遭虐,經緊急手術才救回一命。
社會新聞時常報導著刑、民事案件,以上述虐童案件的例子來說,除了虐待兒童有可能須負刑、民事責任之外,也侵犯了孩童的人權。山達基教會人權志工認為人權有必要普及化,人人互相尊重人權,兒童及你我的安全才有保障,因此22日,志工來到台中市水利大樓廣場,發出一本很特別的傳單,叫做「什麼是人權?」,去教導每個人都需擁有這30條基本的權利。哲學家L.羅恩 賀伯特先生說過:「人權必須要落實,而不能只是理想。」志工藉由這項活動希望人們可以知道這些權利,來防止這類社會案件的一再發生。
「世界人權宣言」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美國總統法蘭克林 羅斯福的妻子艾蓮娜 羅斯福夫人領導的一個委員會所寫下的,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批准與公告了這份宣言,要求所有的會員國發表此宣言的內容,並且要「讓它在學校與教育機構裡被宣揚、展示、閱讀和解釋,不能因為國家或領土的政治地位而有所差別。」欲獲得更多訊息,請上網http://tw.youthforhumanrights.org/201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