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大釧 / 嫌疑人黃○○(男、54年生、住高雄市仁武區、有詐欺、公共危險等刑案資料)目前以打零工為業,黃嫌意圖謀取不法利益,透過被害人潘○○(女、43年生)之介紹,以「俗稱30分利」之借款方式,於104年3月23日、3月24日分別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元予被害人陳○○(女、42年生)、借款20,000元予被害人鄭○○(男、49年生)等二人,並以每10日一期之方式收取1000元、1800元預扣之利息,被害人潘○○、鄭○○實際僅取得9,000元及18,000元之借款,並由介紹人潘女簽立20,000元及40,000元之本票予黃嫌,以供保證陳女、鄭男準時繳付利息。
104年3月28日0時許,黃嫌夥同共犯尤○○(男、45年生、住高雄市鳥松區、有妨害自由、公共危險等刑案資料)目前從事臨時工,以恐嚇之方式砸毀潘女所經營之水果行店內擺設,逼迫潘女須保證陳女、鄭男準時繳付利息,被害人因不堪黃、尤二嫌惡行,憤而報警偵辦,本分局偵查隊員警於獲案後,經過偵蒐調查,4月8日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黃、尤二嫌住處搜索,查扣本票等犯罪事證,並將犯嫌二人帶案偵辦。
黃、尤二嫌到案後,矢口否認認識並借錢給被害人,辯稱被害人所指證之事證非屬事實,惟本案被害人指證歷歷,全案經偵訊後,依相關偵蒐調查之犯罪事證,函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2015/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