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大釧 / 有關民眾林○蓉(下稱林女)先後於103年12月11、22日攜帶標語紙板等工具並率員至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大門前露天廣場就圖書館「重新選址」訴求靜坐表達,該2次活動被警方先後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妨害公務」等罪嫌移送偵辦,數個民間社團於12月26日到市府四維行政中心前抗議並召開記者會,批評警方濫權執法,要求道歉,否則將發動更大規模抗議行動。苓雅分局對此深表遺憾,除加強員警教育訓練及加強今後熱線溝通外,對相關人員也將基於關懷善意,提供必要協助。
一、有關103年12月11日、12月22日「中央公園護樹護地聯盟」部份志工成員在市府四維行政中心靜坐時遭警方強制驅離,員警執法依據及有無侵害人權等質疑,苓雅分局警方就2次事件起因及處理過程提出說明:
(一)經查「中央公園護樹護地聯盟」部份成員至市府進行「中央公園新建圖書館」抗議靜坐訴求行為,連續數周靜坐期間苓雅分局現場維安員警均能秉持民主社會多元聲音展現予以包容,並持續維護市府秩序及該團體靜坐期間安全維護事宜,惟「1211事件」乃該聯盟某林姓志工在市府前廣場發表議題時之高分貝聲音,妨害市府辦公環境,遭現場維持秩序員警及市府權管單位人員當場制止時,復發生某志工涉嫌以髒話攻訐在場員警及市府公務員等妨害公務犯行,警方為排除該團體脫序行為,乃依集會遊行法機制,實施解散命令舉牌驅離行為,並依法追究整起靜坐活動期間該團體成員脫序行為之法律責任。
(二)另有關「1211中央公園護樹護地聯盟至市府陳抗事件」發生後,事後檢討勤務缺失,發現該事件為護樹志工與現場維安員警及市府權管公務員就市府辦公環境維護與公共議題訴求表達方式理念不同所致,畢竟市府前廣場為民眾洽公及人車通行之處所,為維護市府良善辦公環境,遇有類似靜坐活動,應事先與靜坐成員加強溝通,避免類似警民衝突事件再度發生,以維護廣大市民洽公權益;故於12月22日該聯盟某林姓志工復前往市府廣場前實施靜坐時,林姓志工將訴求布條、標語擺設市府前廣場路面時,遭現場維安員警依前述目的制止溝通時,雙方發生肢體衝突,現場林姓女志工及維安女性員警均有受傷情形,本局苓雅分局全程蒐證後,就林姓志工妨害公務犯行依法究辦。
二、人民就公共議題或自身權益依集會或遊行方式表達乃受憲法保障,惟人民表達訴求權力同時仍需受法律之限制,以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為前提亦為憲法規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之集會權利及結社之自由等人權展現是我們非常重視之普世價值,苓雅分局持續要求所屬,在執行類似群抗活動勤務時,行使集會遊行法第28條之制止或命令解散時,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並加強陳抗民眾之溝通,以適當方法為之,本分局今後將持續要求員警執勤紀律,加強處理民眾陳抗事件執法教育及訓練,以落實保障民眾和平集會、遊行之權利。
三、盱衡「1211及1222中央公園護樹護地聯盟」部分成員、志工至市府陳抗與員警發生衝突失序行為,遭苓雅分局依蒐證所得事證移送地方法院或地檢署依法偵辦,非本分局現場維安員警所樂見,亦至感遺憾,各相關當事人苓雅分局相關事證如有疑問,本分局基於關懷立場,將協助依相關程序,辦理申訴訴願或訴訟等救濟事宜。2014/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