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癸和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30日再度澄清大都會歌劇院工程經變更設計後之建築面積為8308.2平方公尺,設計建蔽率14.57%,設計容積率為60.54%,都在法定範圍內且符合相關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規定。
針對市議員日前質詢大都會歌劇院的建蔽率超出法定建蔽率規定,指出其位於西屯區惠民段54地號等七筆土地,基地面積為57020.46平方公尺,屬於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公園用地(公三)」範圍,其法定建蔽率為15%、法定容積率為75%,疑有違反建築法第58條及妨礙都市計畫。
對此,都市發展局表示,市議員所指稱基地被道路等分隔部分,實屬該細部計畫公園用地(公三)內之道路設施,目前兼做道路使用,符合該使用分區之規範,故無違反建築法第58條及妨礙都市計畫違法情事。2014/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