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瑜 / 103年11月29日為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呼籲各事業單位雇主,依據內政部74年11月8日台內勞字第357091號函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給假原則」,對於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放假1日(指零時起至午後24時止連續24小時),而原本無須出勤的勞工,不另外再給假給薪。
如果當天勞工確實有出勤或輪班之必要,事業單位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工作,除了要加給該出勤時間工資,且不應妨礙勞工投票。假如勞工確實不能配合出勤,也不能作不利益處分,例如扣薪、扣假或記過等。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洽詢高雄市勞工局:07-8124613轉分機232~249。2014/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