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東忠 / 高市衛生局今年8月下旬抽驗4件羊肉片送驗,其中2件檢出含豬肉成分,抽驗地點分別來自鳳山區某羊肉攤及左營區某牛羊肉商行所販售之羊肉,即移送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經高雄檢警立即介入偵辦,經查出上游供應商分別來自新北市新莊區「華元國際有限公司?已由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後續辦理;另一家上游業者為高雄市「金龍肉品有限公司?,經查業者將羊肉捲入豬肉冷凍後販售,現場封存約590公斤。
羊肉片攙含豬肉販售涉及攙偽或假冒,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爰依同法第49條規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高雄市衛生局為因應冬令羊肉爐進補,仍持續進行抽驗,同時呼籲食品業者應自主管理原料來源,避免影響商譽。如有任何食品衛生問題歡迎逕洽衛生局食品衛生科,洽詢專線0800-285-000。2014/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