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東忠 / 高雄市政府說明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日月光k7廠案。一、當日採樣狀況說明:102年10月1日該廠廢水處理設施從其監視畫面發現係於當日早上10時左右發生異常,且其監測系統之pH值已呈不穩定狀態並急速降低至2以下,該廠人員知悉廢水處理設施異常並無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而將自來水排放至採樣槽以規避主管機關查核,直至當日下午2時20分本局派員巡查後勁溪時,發現水質異常進一步追查污染來源後發現係由該廠所排放,經環保局當場採樣並送環保署所認可之檢測機構檢驗結果重金屬『鎳』為4.38mg/L,該廠經環保局要求後才採取緊急應變(投放大量液鹼)措施,而該異常事件直至下午9時左右才回復較穩定狀態,惟依據該廠水質自動監測設施顯示,懸浮固體(SS)部分至當日晚上12時才下降至符合放流水標準狀態(如附件),故該廠實際排放超標廢水時間應為10月1日上午10時左右至當日晚上12時。
二、法官認為「檢察官以距事發約40日之底泥及魚體檢測報告中銅、鎳均有超標情形,此一結果無法客觀推認是否為本案排放超標廢水所造成」,且「底泥檢測結果客觀上無法排除後勁溪其他各事業因長期 (K5、K7及K11廠與上游其他電鍍酸洗業者)排放重金屬銅、鎳沉、累積所造成,自難認與本案排放廢水之舉有何因果關係」;但
〈一〉、依據環保局對於德民橋下方涵洞〈僅日月光公司排放〉 出 口上下游、楠梓加工出口區陸放渠道排入後勁溪處上下游進行河川底泥採樣檢測,其結果均顯示排放口處下游底泥重金屬含量均高於上游,證明底泥重金屬超標係由該處廢水排入所造成而有高度相關性。
〈二〉、流域內水質或底泥重金屬含量超標時,其重金屬會經由 食物鏈累積於生物體體內,故流域內魚體重金屬含量超標與流域內水質狀況亦有高度相關性。
日月光公司K7廠10月1日所排放之異常廢水水質重金屬鎳4.38mg/L、pH值為3以下屬強酸廢水,除會造成上述結果外,強酸廢水對於生物亦會造成急性傷害,致生公共危險。
三、簡言之,本局有及時、積極作為,所提供證據亦明確有力,應足以證明日月光公司該當犯行之要件,所謂舉證不足等指控並非確實,係為法官個人認定問題;另,本案所應思考檢討的,是有關水污法等法令修法,使舉證責任趨於公平。2014/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