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玲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於103年7月3日起正式上路施行。適用範圍從指定行業擴大到所有行業,就臺北市適法家數由48,112家增加為107,513家(增幅123%),保障人數由1,350,655人擴大至2,234,353人(增幅65%),各業工作者均能享有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
「職業安全衛生法」總條文計55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擴大適用:(一)適用業別:由指定適用擴大到全行業適用(但中央有指定部分條文適用權)。(二)適用對象:由勞工擴大到工作者,新增自營作業者及受指揮監督之勞動者。(三)適用場所:由就業場所擴大到所有勞動場所。
二、 擴大保護:(一)雇主責任提高:1.勞安設備及措施由原有限期改善機會調整為逕為處罰之立法例。罰鍰額度由新臺幣3萬元到15萬元,提高為新臺幣3萬元到30萬元。2.職災通報由原來24小時內通報調整為8小時內通報。3.得公布違法事業單位、雇主名稱。(二)擴大新興職業健康保護: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針對重複性肌肉骨骼等人因性危害、過勞及職場暴力等之防止,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三)健全少年及女性勞工之健康保護措施。
三、 擴大勞工參與:(一)增置立即危險勞工退避權。(二)增置工作守則由勞工會同訂定。(三)增置職災勞工代表會同調查機制。
四、 風險源頭管理:建構機械、設備、器具及化學品源頭管理制度,符合國際潮流。因此部分配套機制複雜,行政院公布於1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五、 公私協力:依法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設置相關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訂定工作守則及辦理教育訓練及宣導。落實自我風險管理及檢點,實施自主管理,落實工作環境本質安全。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張基煜副局長呼籲事業單位應正視新法適用及職業災害防止,保障工作者的安全及健康,創造尊嚴勞動環境。
為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擴大適用各業,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與所屬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已積極辦理宣導教育訓練、製作職業安全衛生法宣導DM及數位教材、提供事業單位安全衛生學院申請及成立官網專區,並將針對既有適用對象以「勞動檢查」代替宣導;新增適用對象以半年宣導期,加強實施監督輔導,以後再針對危害性較高行業規劃實施專案檢查。2014/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