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筱芬 / 有關「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提及捷運臺北車站刊登之廣告,部分文字被強迫修正乙事,臺北捷運公司強調,並不知有聯盟所說的情形,目前刊登廣告內容符合契約規範,並已由廣告廠商(合和廣告公司)自2月1日起刊登;至於廣告內容,係委刊者與廣告廠商協調後定案,並無臺北捷運公司強迫修正情形。
經查103年1月23日廣告廠商提送富邦文教基金會刊登廣告內容後,因內容可能涉及「廣告審議委員會」定義之政治性廣告,可能需由廣告審議委員會審議,即自行撤回並修改廣告內容,103年1月27日再次提送後,於捷運臺北車站及市政府站刊登。
「廣告審議委員會」係由消基會代表、律師、學者、專家等10人及本公司主管3人所組成,會議主席均由外單位委員輪流擔任且委員會於審議案件時,皆循政府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審議,立場客觀公正。
臺北捷運系統不得揭出有競選廣告、政治性廣告、個人形象廣告及與其相結合之廣告,依「廣告審議委員會」100年6月決議,有關政治性廣告內容係指廣告有下列內容之一者:
(一)廣告內容出現政治團體名稱或以政治團體為名義上刊之廣告。
(二)非政治團體上刊之廣告,但其內容有明顯或隱含政治議題或訴求。
(三)內容含特定立場、爭議或未達共識且涉及政治層面之公共議題。201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