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東忠 / 立委李昆澤3月15日表示,鑒於年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院版的「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雖然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地方自治的法源,但對於相關財源,僅規定由直轄市政府予以補助,惟數額不足時卻未規定由中央政府予以補助,實有違憲法增修條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對於原住民族自治應予保障之精神。因此,李昆澤、邱議瑩等18人提出「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七修正草案」,增訂直轄市政府對山地原住民區之補助若不足以支應相關所需時,應由中央政府予以補助,以確保其財政自主。
李昆澤指出,目前各直轄市當中以高雄市轄內的山地原住民區最多,包含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在 99 年高雄縣市合併改制前,三個山地原住民區的財源多仰賴中央政府補助, 97 年至 99 年間,共獲得 4.4 億元、 3.43 億元及 10.86 億元,惟縣市合併後, 100 年至 102 年間,中央補助款銳減為 2.83 億元、 3045 萬元及 4629 萬元,縮水幅度達 80.75% ,對山地原住民區的發展影響頗大,足見中央補助的重要性。
李昆澤表示,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規範國家應對原住民之各項發展予以保障扶助;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5 條也規範,國家應以寬列預算的方式協助原住民族自治發展。立法院今年 1 月 14 日三讀通過之「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對於直轄市原住民區地方自治的財源,僅規定由直轄市政府依據自治事項及改制前稅課收入平均數等因素予以設算補助,對於不足額的部分並未規定由中央政府予以補足,對於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財源的保障顯有不足。
最後,李昆澤強調,他支持直轄市內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對於實行自治的財源,國家也應予以保障,除了由地方政府補助外,基於憲法增修條文及原住民基本法對保障原住民自治的精神,應該由中央政府補足不足之數額,如此才能真正確保原住民自治的財政自主。2014/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