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訴訟為何大多被駁回?關鍵在事實認定與舉證責任
邱頡勝 / 每年的12月10日是聯合國人權日,在人權日前夕,由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11個非政府組織、公益團體,邀請專家學者及司法人員齊聚在台北科技大學,舉辦「論事實之認定原則與人權保障─ 以刑事、行政爭訟議題為中心」論壇。由於行政訴訟以財稅案件佔大部分,為什麼大部分的稅務訴訟都被駁回?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教授針對訴訟進行過程,最具爭議的事實認定與舉證責任提出見解。
克昌指出,案件的前提就是事實,事實比適用法律更為重要。十幾年前只有一個行政法院,欠缺了司法最重的兩個要素,一是言詞辯論,另一是事實審,以前留下的判例與決議到現在還在用,發生很多問題。
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為什麼稅務訴訟大部分都被駁回?葛克昌表示,課稅的積極要件是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但所謂消極要件(即稅捐減項成本費用),卻要由人民來負舉證責任,人民要怎麼樣舉證呢?舉證責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葛克昌舉例說明,一個發明家傾家蕩產把所有的房屋都賣掉了虧了,最後,終於得到了一個700萬的專利權,他向稅捐機關表示雖然所得報的是700萬,但是成本費用早超過700萬,結果稽徵機關要求發明家拿出發票報銷,發明家無法提出證據,稅捐稽徵機關就把他700萬全部按照最高稅率百分之四十五來課徵。雖然發明家無法提出費用證明,但稅捐機關應該提出「優勢證據」來協助發明家,核算一個合理的稅金,可是往往稅捐稽徵機關都要納稅人自行舉證,甚至納稅人提出證明稅捐機關也不予承認,導致最後人民的申訴都被駁回。
要如何保障人民的賦稅人權呢?葛克昌提到在OECD國家,在稽徵程序開始的時候,會發給納稅人賦稅權利憲章,在繳稅之前就告訴納稅人可以主張什麼權利,有那些協力義務等等,把納稅人權利保護章寫在裡面。他建議在沒有發納稅人權利憲章以前,就沒有繳稅的義務,先發權利憲章再有繳稅的義務。
人權律師蘇友辰認為以前實務上所謂舉證責任,如果歸屬不當,可能是一種毒瘤,會造成不公平的源頭。稅法牽涉到財產的剝奪限制,如果將來能推動所謂的「賦稅權利憲章」讓納稅人可以選律師,也可以保持緘默,必然能讓稅制有一個新的風貌。
蘇友辰呼籲,稅法必須要改革,改革從「心」開始,要良心辦案、良心改革才是根本之道。特別是握有公權力的公務員,要把良心放在中間,因為行政權的恣意或濫用,造成的人權侵害是顯而易見。
公務人員總喜歡說依法行政,蘇友辰認為,如果事實沒有弄清楚,或是擅自作一個決定,容易造成不可回復的人命、自由、財產的損失!他還以太極門的稅務為例,指出85年的太極門案件,由於認定錯誤,錯把師徒制的贈與認定為補習班費用,因而採取所謂同業的利潤標準來決定稅額,因此高額課稅罰鍰被確定;後來根據事實調查認定太極門為一個師徒制之下的一個贈與,而非補習班,因此顛覆原來的判決。蘇友辰強調,人權保障就靠事實認定,確認證據法則,正確適用法律,人權才能夠正確保障。2016/01/06
圖說:人權律師蘇友辰以太極門的稅務為例強調,人權保障就靠事實認定,確認證據法則,正確適用法律,人權才能夠正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