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公司涉犯詐欺等案件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出爐
邱頡勝 / 正義公司涉犯詐欺等案件,高雄地方法院2月26日判決,高雄地檢署起訴正義公司製造、販售飼料油品詐欺案件,於起訴後,追加二件相牽連案件,共3案,被告共10人(含法人正義公司及裕發公司)。
高雄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結果為:5人有罪,5人無罪。有罪部分可以分為二部分:
第一部分3人為:裕發公司及其負責人何吳惠珠,油商林明忠,罪名係加重詐欺罪及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罪。
1.被告何吳惠珠判成立8罪,共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其中10個月可易科罰金)。
2.被告林明忠判成立3罪,共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個月。犯罪所得447萬9465元應與裕發公司連帶沒收。
3.被告裕發公司應執行罰金600萬元。犯罪所得447萬9465元應與林明忠連帶沒收。
第二部分為任職於正義公司有二人,即當時擔任正義公司總經理的何育仁及公司採購胡金忞(音民),罪名係過失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罪
4.被告何育仁,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不得易科)。
5.胡金忞(音民),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
三、無罪部分
共五人,含正義公司及其他四位歷任採購人員(即被告吳明正、潘士銘、江寬隆及許書豪)。
四、犯罪事實認定:
1.裕發公司負責人何吳惠珠與林明忠於98-103年間,將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來源不明豬油,攙混其他種類油品,販賣給正義公司,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扣除成本後,獲利近1300萬元。
2.何吳惠珠於於98-102 年間,製作裕發公司年度之財務報表時,隱瞞裕發公司銷售油品資訊,使裕發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3.正義公司總經理何育仁、採購胡金忞於辦理正義公司103 年度原料豬油採購事宜後,疏未注意要求供應商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並提供確切之原料來源證明,致購入裕發等4家公司所提供,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作為食品原料,致正義公司加工、製造成各式食用豬油食品販售。
五、判決有罪主要理由:
1.裕發公司之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又正義公司為國內食用豬油大廠,被告何吳惠珠、林明忠自應知悉正義公司向其購買原料豬油,是要用以加工、製造食用豬油商品,故其2 人有詐欺、違反食安法之犯行明確。
2.正義公司之原料豬油來源有危害健康之虞的有4家公司,除上述之裕發公司外,另有久豐、永成、鑫好等3家公司法院認定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3.另正義公司之原料豬油來源係頂新公司部分:因頂新公司油品為傑樂公司產製之豬油、從越南大幸福公司以食用油名義進口、經食品查驗程序之豬油,依檢察官所舉事證,不足證明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4.正義公司員工2人有罪部分之理由:於102 年年底大統長基公司油安事件發生後,即開始要求供應商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提供原料來源證明然被告何育仁、胡金忞於辦理正義公司103 年原料豬油採購業務時,未注意要求供應商確切提出上開文件,即行採購,有違溯源管理之注意義務,致正義公司購入前述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並以之作為原料,加工、製造成各式食用豬油商品販賣,所為有所過失。
六、正業公司等五名被告無罪主要理由:
1.檢察官舉證無法證明正義公司等五位被告有故意犯罪。
2.正義公司所購買之原料豬油,並無顯然低於市價。
3.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 項之罪時,無從對該法人科以罰金,故對正義公司為無罪判決。2016/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