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艦長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不受理判決
劉大釧 / 高雄地檢署起訴海軍艦長馮逸成涉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6月23日宣布不受理判決。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104年度軍訴字第6號海軍艦長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認應為不受理判決,理由一、1.此案為同一案件經不起訴處分後,重行起訴,且無法律規定再起訴事由。亦即本件起訴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2.此案於86年已經軍事檢察官調查後為不起訴,告訴人不服,提起再議,翌年(87)並經海軍總司令部駁回再議確定。
3.此件起訴事實與前案完全相同,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已不起訴處分確定者須有新事實、新證據,或有相當於再審原因之情形,才能再行起訴,否則依法,法院只能判決不受理。而本件並無上開得再行起訴之情形。
二、檢察官雖依證人即逃兵陳天賜於84年筆錄主張:黃國章落海前曾遭其他老兵凌虐,此為本案新證據。但法院調查後認為:陳天賜該筆錄,於84年軍事檢察官偵辦時已取得,並查明所述不實,陳天賜並因此被判偽證罪6個月確定。故此筆錄不能認為是新證據。
三、依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之刑法第276 條第2 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嫌,依當時法律規定,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本案事實是民國84年發生,於94年間追訴時效亦已完成。
四、最後,本院考量黃國章死因多年未明,不僅增加家屬心中傷痛,也造成社會之不安,而黃國章遺體在運回臺灣之前就經大陸公安單位火化,增加追查黃國章死因之困難度,火化之前雖有拍攝數張遺體之照片並於84年間請刑事警察局鑑識,但因照片影像不甚清晰而無法判斷,本院審酌目前鑑識技術已較84年間進步許多,於審理期間再分別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法醫研究所鑑識,期能釋疑,然因該等照片實在不清晰,該二單位鑑識後仍均無法釐清黃國章之死因,對此法院亦深感遺憾。201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