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具「所有權私有,使用權公用」的性質 不能停車
民法第765條、道路交管罰條第3條第1項第1款明確規定
邱頡勝 / 許多人都有這種經驗,明明將車停在我家騎樓為什麼被檢舉違規停車?當初買透天厝就是因為騎樓可以停放自家的汽車啊!另外也有人說「我是屋主有騎樓的所有權,所以騎樓當然歸我使用」諸如此類爭議常造成住戶間困擾,也因此衍生許多警民糾紛。首先,我們要先了解騎樓的法律地位,再來探討騎樓不得停車的規定之合理與否。
一般而言,騎樓原則上是建物所有人在面臨馬路面依法預留之公開空間,其土地是私人的沒錯,在建物登記上也登記為建物之附屬部分,所有權應歸屋主是沒問題的。但所有人有所有權,就有使用權嗎?其實不一定,我們來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騎樓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且同條第3款也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該條例將騎樓納入「道路」範圍,又同時劃入「人行道」之範圍,無論是道路或人行道,依該法規定,騎樓屬「公眾使用」之範圍應無疑義。另外,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第5款也規定:「人行道:係指騎樓..供人行走之地面。」同法第32條:「屬於騎樓應予打通及整平,騎樓地前面或左右不得圍堵使用。」明確規定騎樓是人行道的一部分,並限制騎樓所有人使用的權利。
另依《民法》第七六五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因此使用騎樓受法律限制,不得妨礙公眾通行權益,所以騎樓具有「所有權私有,使用權公用」性質。
近期有一則新聞是宜蘭縣有一車主把自家汽車停在騎樓下,竟被開7張違停罰單,他很不服氣,認為「騎樓地是自家的,有優先使用權,政府不應將人民私有土地之騎樓及走廊,納入交通處罰規範範圍內」,該車主提起行政訴訟卻敗訴,就是因為騎樓具有「所有權私有,使用權公用」的性質。
三民二分局交通組長劉易鑫在此提醒有房屋設置騎樓的屋主,騎樓是考量行人需求及巷道路形變化,為免影響行人安全所設置的,為了您我廣大用路人的用路權利,警察還是會加強勸導與取締,所以還是乖乖的將車停在停車格或停車場內,避免損人不利己遭警開罰又影響用路人行的權利得不償失。2016/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