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菊告邱毅意圖使告訴人不當選 高雄地院判邱毅無罪
邱頡勝 / 被告邱毅於民國99年間為高雄市選區之立法委員,告訴人陳菊乃當時高雄市市長,並於99年9 月15日登記為第一屆高雄市市長選舉候選人。被告竟意圖使告訴人不當選,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並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接續於99年10月21日在TVBS電視台「2100全民開講」節目擔任來賓,發表「這個故事發生在9 月19日也就是凡那比颱風,高雄發生水災的前夕的12點到1 點20分,陳菊承認一件事,她當時是在左營的棗子樹餐廳吃飯。陳菊承認有幾個人吃飯,不是我說的,是陳市長說的有四個人,……,唯獨第四個人,她都不透露是,就有人追問了這第四個人是誰,陳菊沒有回答,這個很重要,……,還有一個陳菊死都不透露的神秘人士,……。因為陳菊出來以後,外面有二輛車,一輛是李永得公布的市長座車,……,另外還有一輛就是這個神秘人物的座車,我要請問陳菊你是上了哪一輛車……。因為這樣子,民進黨團最反彈的就是高雄地檢署為什麼去傳喚陳菊的二個隨扈,陳菊為什麼要對她的二個隨扈嚴重施壓……。因為現在出現三條路線,第一條是我們以為的陳菊從棗子樹餐廳,就回市長官邸去呼呼大睡,她說她睡了20分鐘,其他時間她無法解釋。另外我還要問陳菊有沒有到高雄縣田寮鄉,到了4 點左右再回到市長官邸宿舍,那詳細的行程我再說的更清楚,有沒有從棗子樹餐廳,有沒有帶著這一位神秘的第四位用餐人士去橋頭甲圍村的一地方捻香?再到田寮,最後再回到這一個所謂的市長官邸宿舍。也就是說陳菊上那一輛車,這很重要,因為如果上市長座車她是直接回官邸,如果上的是神秘人物的車,那就是後面兩道行程。如果是後面的兩道行程,我就要問,你陳菊去田寮作什麼,有沒有到一個漢來花季渡假飯店想要把監視錄影器的錄影帶買走。中間的問題到底在哪裡?因為我也去買。所以我當然知道有人在買,因為現在價高者所得。所以我才會去刊登這一則廣告。」等內容〈下稱言論(一)〉,復於99年11月5 日在立法院內接受電子媒體訪問時,發表「我再講明白的說,妳的通聯紀錄顯示的,妳919 下午1 點半以後到3 點半,妳的通聯紀錄座落地點不就在田寮嗎?」等內容〈下稱言論(二)〉,明示或暗示告訴人於99年9 月19日凡那比颱風來襲造成高雄市區水災時,於當日下午前往高雄縣田寮鄉(現改制為高雄市田寮區)之花季冷泉會館泡冷泉,而未關注淹水災情,以此方式傳播不實之事,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損害第一屆高雄市市長選舉之公正性。因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 條之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罪嫌、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高雄地院:被告係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言論。
於99年9 月19日凡那比颱風侵襲臺灣,告訴人當日下午人不在災害應變中心,經揭露後,被告時任立法委員,且為高雄市選區選出之民意代表,對於告訴人時任高雄市市長,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兼任高雄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官,當天下午高雄市區不斷傳出災情,告訴人未擔負起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職責,親自進駐災害應變中心坐鎮指揮調度,當天下午告訴人在何處做何事,備受社會大眾及輿論高度關切,而被告針對此事提出質疑及評論,自屬政治、社會之公共議題,事關公益且屬可受公評之事項。
高雄地院:被告已透過其能力所及之相關管道進行查證,並無實質惡意。
被告發表上開言論前,關於告訴人於凡那比颱風期間之行蹤,早已經高雄市議會數度公開質詢,並經媒體大幅報導;告訴人辦公室主任曾文生確有偽造告訴人於99年9月19日下午2時至5時在高雄市市區視察之不實行程,隱匿告訴人當天下午行蹤之情。被告已透過其能力所及之相關管道,不論是高雄市議會公報所記載市議員王齡嬌、吳益政等人之質詢內容與告訴人及所屬高雄市政府團隊之答覆內容、高雄市政府召開記者會、媒體相關新聞報導,還是被告當面詢問高雄市議員吳益政消息來源,或是被告刊登懸賞廣告徵求各界提供告訴人當日下午在田寮之情資,抑或是被告辦公室主任林砡如接獲電視名嘴蔡玉真檢舉告訴人當天下午可能在高雄縣田寮鄉漢來花季飯店按摩之情資,經林砡如查證向被告回報漢來花季飯店確有李婉貞按摩師、該飯店錄影設備不受天候影響一定會有錄影存證,被告確有指示林砡如設法取得99年9 月19日漢來花季飯店之錄影帶,以為查證。是被告所言既有所本,並非無據或出於虛捏,即難認被告有何故意捏造虛構或因輕率、重大過失而未探究之情事,自無從遽認其主觀上具有實質惡意,且被告散布、傳播之上開言論內容,業已盡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自符合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
高雄地院:被告發表上開言論(一),提出三種可能性:一為告訴人從棗子樹餐廳到官邸,二為從棗子樹餐廳到橋頭去捻香,三為前往高雄縣田寮鄉之花季冷泉會館泡冷泉、按摩乙節,僅是提出質疑,並非具體指摘告訴人當日下午在田寮。
高雄地院:被告發表上開言論(二),係針對告訴人先前以「當天田寮淹水,除非搭水陸兩用戰車,否則根本到不了」等語,反擊外界傳聞當天告訴人前往田寮乙事,提出當日雨量分布圖,駁斥告訴人所謂「田寮當日淹水」應屬謊言後,接著反問告訴人「當時通聯紀錄不是在田寮?」等語,應認被告所言係先前質疑內容之延續,尚非全無憑據。至於被告受訪時,並未提出告訴人之通聯紀錄,電視畫面下方標題出現「『陳菊公然說謊』!__邱毅出示通聯紀錄」、「919 人在哪!查通聯紀錄__邱毅:陳菊在田寮」等文字,應係電視台所為,與被告無關。
五、綜上所述,被告發表上開言論,其主觀上並無誹謗告訴人名譽、意圖使告訴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之故意,不具實質惡意,應堪認定。又檢察官所指被告涉犯上開罪嫌,所憑之證據資料,證據不足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諭知無罪之判決。2017/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