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誤射雄三飛彈案一審宣判 三名被告均判有罪
邱頡勝 / 海軍官兵誤射雄三飛彈案件,經高雄地檢署起訴後,高雄地院經過1年的審理開庭,於106年9月30日宣判,被告許博為、陳銘修、高嘉駿3人各自輕忽其等在職務上應盡之注意義務,無端造成被害人傷重致死及1枚價值不斐的雄三飛彈耗損,國家因而負擔巨額賠償及損失,且此等花費又皆屬民脂民膏,所以合議庭法官考量被告3人之過失程度及是否認罪等因素,分別量處被告許博為有期徒刑1年2月、陳銘修有期徒刑2年、高嘉駿有期徒刑1年6月。
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為:海軍金江艦於105年7月1日實施「海軍艦艇及監偵、飛彈部隊甲操測考」,該艦射控士官長陳銘修為在測考前先測試該艦上之雄三飛彈迴路,乃向兵器長許博為領取火線安全接頭,許博為明知金江艦上只有2具發射飛彈之模擬測試器(即TTS),卻一次交付4支火線安全接頭予射控士官長陳銘修,任由陳銘修將其中2支火線安全接頭連接在未配備TTS的2枚雄三飛彈實彈上,而陳銘修在測試迴路完畢後,竟未注意將飛彈實彈上之火線安全接頭取下,且未將發射飛彈之作戰模式改為訓練模式,即離開戰情室,獨留飛彈中士高嘉駿1人在戰情室內,此時高嘉駿則未注意飛彈系統操作狀態是處在「作戰模式」下,亦未注意1 號飛彈發射架上之3 號飛彈經操作後已顯示為實彈待發射狀態,仍繼續操作選彈及發射程序,進而將該枚飛彈發射,並擊中航行在澎湖附近海域之「翔利昇」號漁船,致使該漁船船長黃文忠傷重不治死亡,且該枚雄三飛彈亦因而損壞及喪失原有之武器效用。至於「翔利昇」號漁船上之船員黃明泉及菲律賓籍漁工、越南籍漁工雖亦因此而受傷,但因已分別獲得賠償而撤回告訴或未提出告訴,並未追究許、陳、高3人此部分之刑事責任。
但由於被告許博為、陳銘修、高嘉駿3人各自輕忽其等在職務上應盡之注意義務,無端造成被害人傷重致死及1枚價值不斐的雄三飛彈耗損,國家因而負擔巨額賠償及損失,且此等花費又皆屬民脂民膏,所以合議庭法官考量被告3人之過失程度及是否認罪等因素,分別量處被告許博為有期徒刑1年2月、陳銘修有期徒刑2年、高嘉駿有期徒刑1年6月。
此外,高雄地檢署就本案提起公訴時認為被告許博為及陳銘修2人涉犯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但合議庭法官認為許、陳2人在主觀上並非明知飛彈中士高嘉駿會在作戰模式下發射雄三飛彈實彈,卻故意違反規定不在場督導制止致釀成災害,因此認為許、陳2人並不構成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僅應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及過失毀損供作戰用武器彈藥罪。2017/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