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檢署、保二總隊刑警大隊偵破設陷詐騙案
邱頡勝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在高雄市左營區、臺南市麻豆區查獲仿冒雷朋太陽眼鏡、仿冒才次郎鏡框、名片等證物,查獲陳○銘(男、38歲、香港籍)陳○坤(男、51歲)何○蒨(女、36歲)等嫌犯。
香港籍陳姓男子從事眼鏡買賣事業,自105年11月份起夥同2名臺灣陳姓共犯及何姓嫌犯共同出資,由大陸進口仿冒「才次郎」商標之眼鏡框,並於106年4月在臺取得才次郎眼鏡商標權後,向全臺33家眼鏡行銷售仿冒品,嗣後另以觀光客名義向33家眼鏡行蒐證購得仿冒「才次郎」商標之眼鏡框,復以商標權利人身分持所購得之仿冒品及律師告訴狀,向警方誣告註冊之「才次郎」商標遭33家眼鏡行侵權一事,案經本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接獲其中一家眼鏡行出面指控係遭商標權人自導自演騙取高額和解金後介入調查。

高雄地檢署、保二總隊刑警大隊偵破設陷詐騙案,向33家眼鏡行蒐證購得仿冒「才次郎」商標之眼鏡框,累計不法獲利預估將達千萬元。
本案調查完備後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伍振文指揮偵辦,兵分二路於高雄市左營區、臺南市麻豆區實施拘提搜索,當場查獲臺灣共犯陳姓嫌犯及何姓嫌犯等人詐欺集團(香港籍陳姓主嫌未到案),並查扣仿冒雷朋眼鏡及相關證物,原計畫向每家眼鏡行索取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和解金,累計不法獲利預估將達千萬元,因警方介入調查進行拘搜,該集團僅與1店家和解,得手15萬元,成功阻止渠等不法犯行,防止其他店家持續和解受騙。
警方呼籲全國各地眼鏡行如有遭遇上述同樣詐騙手法之情形,請速於本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聯繫,以正視聽。
按刑法第339-4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本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將持續加強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宣示政府打擊詐騙集團不法之決心,以確保商標權人及消費者之權益,請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2018/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