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訊 / 財政部強調政府「愛心辦稅」,但實務上臺灣課稅行政、審判程式,長期以來被詬病並未落實法治國家應遵循的「證據法則」。喚醒政府法治良心,亟需人民瞭解自身權益,一起督促政府落實良心良政,真正尊重人權。5月24日快樂聯播網晚間六點播出的《TORO刑男大律師》,專家學者持續從學術、實務角度探討「證據法則之理論與實務-證據法則在行政及審判程式之運用」議題,希望能導正國稅局恣意認定課稅及救濟無效的亂象。
中興大學法律系李惠宗教授表示,臺灣人民租稅權益涉及最多的訴訟權及財產權,系我國憲法制度性保障的基本權,需透過「組織」獨立的司法制度與「程式」證據法則來保障,否則基本權很快會被掏空。李惠宗表示,無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每個訴訟程式都涉及證據法則如何運作的問題, 是否依法調查證據?證據是否具證據能力?李惠宗指出,蒙冤十八年多的太極門稅務冤案,檢察官起訴書經刑事訴訟程式已判定根本不具證據能力,然而國稅局仍拿起訴書上不實記載的資料持續當作課稅處罰依據,從「組織」和「程式」來看,是非常重大的人權侵害案件。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傑也乙太極門稅務案件為例指出,行政機關及法院在程式上忽略遵守「程式正義」與「正當法律程式」。既然太極門案刑事法院判決無罪無稅,國稅局在引用證據的時候,可否跟刑事法院的判決做不同的認定?黃俊傑以行政法院判例指出,「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有牽連關係者,參照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他認為,原則上基於法的一致性原則,首先應該對刑事法院的判決予以尊重,如果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法院不依刑事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應要先指出刑事法院的判決哪邊有錯,也要說明為何需要再自行調查的原因?
黃俊傑進一步指出,稅捐稽征機關對於納稅人有無犯意及是否符合課稅構成要件,是否得僅依據刑事調查機關之移送書或偵查所得之證據,即作為課稅或裁罰處分之基礎?他引用財政部93 年9 月29 日台財訴字第09313512360 號函指明:「認定事實須憑證據…不宜僅憑有權調查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或各縣市警察局)移送案件及其它類似案件之移送書、筆錄或起訴書等資料核定補稅處罰,並應追蹤相關案件起訴情形及歷審判決結果,併案審酌。」但黃俊傑認為,財政部的規定並沒有被落實,以致於稅務冤案非常多。
臺北商業大學財稅系兼任講師蔡孟彥指出,臺灣稅捐稽征機關說「我國稅務行政概念是學日本法」,但是事實上,卻是把人家的原則(輔導)當作例外,例外 (處罰)當作原則,甚至處罰比人家重。蔡孟彥認為,臺灣稅務人員有見獵心喜的心態,或許是因業績壓力,但他無法理解法官也配合稅捐稽征機關起舞,「是沒自信推翻國稅局說法?還是認為國稅局不會冤枉好人?」蔡孟彥說,日本稅務訴訟代理人都是受過稅務訓練的檢察官,法官或許稅務知識不足,但是有稅界出身強有力的稅務調查官協助,會依事實公正判決。
東吳大學法律系胡博硯助理教授表示,檢察官的起訴書只是行政機關的陳述而已,所有的待證事項,要有證據給法院,而且證據要有證據力、證據能力,可是在臺灣,國稅局拿起訴書當作罪證證據使用,這是很粗糙的,呈現出空有法律規範、司法不足的現象。他認為「徒法不足以自行」,臺灣引進德、日、美等外國制度,只做了半套,空有外國的法律制度,卻沒有外國的實踐力。更多精彩內容歡迎收聽《TORO刑男大律師》或上世界民報全球資訊網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audio大家一起來關心。201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