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訊 / 台灣從二二八傷痛中真正有反省嗎?當代表公權力的行政機關違背證據法則、恣意行政,人權還有何保障?2015年3月14日上午在政大公企中心國際會議廳舉辦「稅務事件證據調查之協議、效力及與舉證責任之關係」研討會-以「太極門稅務案件」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協調會決議為觀察,由中正大學財經法學研究中心、中正大學會計暨法律數位碩士專班、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正大出版社主辦。座談會邀請到法學、稅務、人權與統計等專家學者,從學理、實務面檢視,國際會議廳擠滿三百位各界民眾。
主持人前司法院大法官兼副院長城仲模一開場談到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這樣一個有意義的社會團體,成立在1966年,將近五十年的時光,為社會帶來了和諧、幸福、健康,在台灣這個地方要去尋找這樣一個好的組織,恐怕很難找得到。他為太極門抱屈,談到將近二十年前,檢警調衝到太極門,挾著公權力,將各種最嚴厲的手段及刑事訴訟全部用上,讓太極門受到前所未有的委屈。城仲模指出透過研討會中各界專家的學理研討,期望在憲政體制、法治之下,尤其是民主政治對人權的保障之下,讓太極門希望為社會奉獻的心,可以發揚光大。
主題案件報告由蔡富強律師說明,講述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協調會的起因。蔡富強律師指出,太極門稅務案件爭點只有一個,就是太極門弟子敬師禮是否為贈與。他談到此案財政部訴願委員會及行政法院15度撤銷復查決定,撤銷理由只有一個,都是要求國稅局就所得「性質」需要實質調查。國稅局一直不調查,一再引用侯寬仁檢察官錯誤的起訴資料。經過太極門弟子一再陳情,才有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協調會。會中決議用兩個月的公告調查來調查敬師禮的性質,如果調查結果都是贈與的話,就必須要撤銷原處分、終結全案。公告調查結果7,401份申明表都表示是贈與,國稅局不但未依照公告調查所得之證據,更違法恣意劃分敬師禮一半是贈與,一半是學費,再度發出違法課稅處分。
當天與談者包括憲法、行政法、稅法、財經刑法等法學界專家學者,以現場與談、書面發表及錄影方式表達對太極門稅務案件的看法,並針對行政院100年12月9日跨部會協調會決議在公法上的性質,以及依該決議該所作之公告調查結果之拘束力等法律問題發表專業意見。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在現場及書面報告指出,太極門稅務案件於行政院之跨部會協調會上協議採取公告調查方式,並以公告調查結果作為課稅處理之依據,具備合法性、正當性,符合自由證明原則、職權調查精神。應該有達成相當於一種行政契約,或者是稅務案件的協談。公告調查結果全部均表示為「贈與」,並無人稱為「學費」。七千多人出具證明,其證據應具有相當證明力,足以認定為贈與行為,即非屬於課稅對象之所得範圍。而由蔡律師簡報得知全部申明人都主張是贈與,不管是基於行政契約或稅務案件協談,對國稅局都有拘束力。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志龍指出,第一、租稅證據必須受到正當法律程序的拘束,國稅局依照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決議所定程序而進行的調查,當然必須受調查結果的拘束。第二、待證事項:這種敬師禮是屬於稅捐稽徵法的贈與?或者是學費?結果7,401份的調查證據全部表示是贈與,明明白白的證據,沒有認定的模糊空間。第三、國稅局不提證據,光靠所謂的「經濟實質的宏觀角度」,就是「老大講的算數!」,是證據恣意,非常可怕!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在報告中指出,「國稅局以公告及申明表作為本案職權調查之方法,係為落實憲法解釋、法令規定及行政救濟機關之具體見解,面對無法精確掌握之受調查對象,且『本案因年代久遠查證不易』之實際困難,依財政部之具體函令,國稅局應已善盡職權調查之法定義務,其依公告及申明表之調查結果,屬合乎經驗法則之查定方式,徵納雙方在行政契約之拘束下,可據此作為認定事實之基礎,以杜紛爭。」黃俊杰從國稅局當初提供的文件裡,統計表格裡清楚顯示「均申明給付性質為贈與」,然而101年8月3日又寄稅單。黃俊杰也覺得不可思議。
「太極門案件促進稅法研究在這裡扎根。」黃俊杰理解到太極門如同二二八事件的家屬爭取名譽的心情,黃俊杰談起16年前,針對國家二二八補償條例,家屬不服氣,「補償」表示公權力可以合法徵收人命,因此很多人拒絕受領,這是名譽問題。黃俊杰表示,太極門堅持:「應該繳的錢,都要繳;不應該繳的,一毛錢都不可以繳。」是一樣的道理。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提出三個重點:一、證據契約:行政院跨部會議的約定,在法律上有拘束力。雙方共同商議協調調查辦法,證據調查出來,國稅局不應該推翻。當時的證據調查應該是給國稅局一個很好的下台階撤銷稅單,在法律上絕對站得住腳的。二、此案與實質課稅原則沒有關係,本案沒有租稅規避問題。三、從法律觀點來看,國稅局要檢討,這是「稅務災難典型」最基本的案型。李惠宗還引用易經的夬卦表示,這案件的最後判決下來會形成法則,讓稅法變成深入研究的契機。李惠宗引用拉丁法理,「無罪推定」,指出要懲罰納稅義務人,舉證責任在行政機關。此案經過高度調查,7,401份都沒有提到學費,國稅局也沒有理由,除非他有調查出具體證據,否則與法理不符合。
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副教授談到,太極門案件可以促使刑事司法改革。此案一切原點就是檢察官,因為國稅局其他資料都不信。「我想可以讓國稅局否定掉這個起訴書,大概唯一一種可能,就是拚侯寬仁檢察官被定罪或者被行政懲戒。」他指出,「刑事案件的被告被冤枉了,檢察官可能就要負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之濫權追訴罪的責任。」吳景欽談到該條如同具文,並未發生作用,不是官官相護就是「追訴權的時效過了!」吳景欽也指導學生以此為題做作業,從單純起訴案件,被告判無罪,有沒有檢察官因此被判濫權起訴?結果沒有。
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胡博硯指出,100年行政院跨部協調會,依據行政程序法應該被認為是和解契約。這會議不是針對應課稅額為多少,而是針對是否是贈與,達成協議透過公告調查。此外,他談到檢察官要有成罪確信才提起訴訟,但現在檢察官濫訴是蠻嚴重的,行政機關卻又很多以司法機關的調查來判斷。行政程序法第136條對和解契約規範已經足夠清楚,行政法院應該針對這件事情重新考量。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行政副院長兼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教授吳志光,從行政一體、協議本身與和解契約等三個角度分析,指出100年12月9日的協議需要謹守,這才是符合所謂依法行政原則,因為它是一個具有拘束力的公法上的協議,屬於行政契約,並不是因為人民陳情事件而做的建議。
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范文清指出,行政機關是公義代表者,主管機關目前做法違背職權調查義務與規定。本案主管機關與當事人,協議就應該遵守,剔除也需要有適當、堅強的理由,否則在職權調查上有違法之虞。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律師談到,今天這場研討會談到,從法理、國外立法例,這個協議對行政機關、法院都有拘束力,復查委員會的會議紀錄,這些文件都可以形成一種心證,形成書面契約,這種協議是有效存在,法官也不能忽視協議存在。
城仲模引用哈佛大學校訓,「真理、公平、正義」。太極門希望追求真正、社會的正義,社會應該享有法律、憲法上的權利維護,希望政府機關不能恣意濫權,只考慮國家稅收,不顧事實、正義。他強調,我們號稱民主法治自由,捍衛環境權的國家。我們的法治需要加強,人權的捍衛不是天上掉下來,是人民一點一滴爭取。期望相關單位尊重憲法法律原則,在公平、正義、比例的原則下依法行政。「台灣司法改革有沒有期待性?」期望權力機關捨棄高高在上的心態,才能聽到人民追求正義的聲音。201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