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訊 / 近日媒體報導,太極門弟子為持續18年無法解決的稅務冤案四處奔走,過年前後,兩度到監察院陳情:太極門案件是無中生有的冤案,起因於檢察官侯寬仁,刑案的部分在96年7月最高法院已經還予清白,也判決確定沒有逃漏稅,稅務機關仍開出違法稅單。他們希望監察院敦促財稅機關依法自為撤銷違法稅單,終結太極門冤案。長期關心賦稅人權的「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3月8日跟各位聽眾共同探討此一台灣史上繼二二八事件後,司法人權與賦稅人權遭受嚴重迫害的冤案,此案件已成為國內法律專家學者、學子們最關心的人權案件之一,一起來聽聽法學專家的深入解析。
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李惠宗教授提到,太極門稅務冤案是台灣稅務史上株連最廣,最不合理的事實涵攝的案件,他提到敬師禮會被國稅局當作補習費,在法理上是非常站不住腳,理由是:第一、行政機關特別是稅務機關要為人民而存在,而不是為國家的財政而存在,因此人民提出他心中的真意是贈與,在稅法上沒有超過一定的數額,贈與人是免稅,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依職權調查證據,對當事人有利不利要一律注意。第二、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有自由心證主義,要符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謂經驗法則是符合我們的生活經驗,如因「經驗落差」,稅務機關人員認定是補習班的補習費,李惠宗直指缺乏證據。他同時提到,量變不會導致質變,因為喝很多的果汁,並不會喝醉,所以一個是贈與,兩個是贈與,一百個還是贈與,不會因金額大變成補習費。
台北律師公會行政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昌坪律師談到,已經18年了,王寶釧都已經等到薛平貴,太極門稅務冤案還沒辦法解決。他談到法院經過調查,已經認定敬師禮是贈與不是學費,依法應該沒有爭議,更何況當事人還獲得冤獄賠償,可是稅務機關卻完全不管,僅憑檢察官未經調查的起訴書,繼續開單課稅,他質疑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既然刑事法院已經做了事實認定,為什麼行政機關可以不受到刑事法院判決書的拘束?
劉昌坪律師更談到,當時在行政救濟階段,曾要求行政機關具體說明到底查核有多少人,每個人的捐贈金額是多少,但是稅捐機關卻答不出來,所持的理由是因為年代久遠,資料已經滅失,劉昌坪提到依法無法舉證的不利益,應該歸屬於行政機關,絕對不是人民,因為證據可能在銀行端,人民不可能去保存這些證據,當稅捐機關沒有辦法逐筆調查,而用概估的方式,這是稅捐機關推卸應盡舉證責任;他談到更令人難過的是,稅捐稽徵機關卻因此認定太極門未盡協力義務而強加課稅。
劉昌坪呼籲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如果國稅局主張要課稅,就應要求國稅局盡到高度舉證責任;他提到太極門稅務冤案來來回回,已經經過六百多位法官,浪費太多司法資源,請行政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依證據自為判決,判定太極門應稅是0,罰鍰當然也是0。
聯合國NGO台灣世界公民總會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麗蓉律師提到國稅局在核課太極門案有多項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第一、起訴書指太極門是補習班,將同一筆的金額,一邊認定是詐欺所得予以沒收,同一筆金額又認定是補習班的學費收入,移送國稅局發單課稅,明顯互相矛盾,嚴重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77條規定,必須等刑事判決確認,才能做後續處理。第二、國稅局未依所得稅法第83條之一報經財政部核准,僅憑86年檢調移送的資料及起訴書筆錄就違法發單,未依職權調查,也沒有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就直接開出天價的稅單,並加以罰緩。前賦稅署長許春安曾經向朱鳳芝委員及太極門弟子表示,若發單前未報財政部核准則不得事後補正,稅單自始是無效。
?麗蓉再提到,經過太極門弟子的陳情,在100年12月9日由行政院秘書長林中森主持跨部會議,參與的政府官員有前交通部長馬鎮方、行政院政務委員黃秋陽、財政部李述德、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台北國稅局局長陳金鑑、太極門掌門人夫婦之代理人及太極門弟子等共30人,當時決議由台北國稅局公告兩個月,就掌門人收受弟子給付敬師禮的性質進行調查,如果調查結果為贈與,則依法終結冤案,結果101年2月19日為止,總共回覆的7401份聲明表都表明是贈與,沒有人稱是學費,國稅局本應依照協議撤銷違法稅單,但卻再度發出違法的稅單,明顯違反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知名作家林文義提到太極門的形象一向很好,處處與人為善,但民國85年侯寬仁挾著宗教掃黑之名,帶著調查員衝進太極門道館,引起媒體的興趣,他身為媒體人非常了解,報紙喜歡製造英雄,雖然知道報導有可能扭曲事實,但只要把新聞弄出來,隔天報紙就會多賣幾份,他提到,以95%灑狗血,發現報導不對卻以5%道歉,這就是媒體。更多精采內容請準時收聽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或是上WPN世界民報全球資訊網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audio收聽。2015/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