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訊 / 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合法行使為目的,是法治國家制度中重要的一環,台灣施行國際人權兩公約五周年,但是政府保障納稅人基本權利的誠意依然備受各界質疑!行政法院為什麼被稱為敗訴法院、駁回法院?2/15晚快樂聯播網《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幾位積極致力於推動人權的學者專家,將一起探討現行稅捐行政救濟是否符合法律正當程序及公平正義?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黃俊杰教授表示,兩公約98年正式成為國內法,101年國家人權報告強調「依據兩公約施行法,兩公約之效力優於國內法。」於法院訴訟時,均可直接援引適用,當事人對法官應適用卻未適用兩公約的裁判不服,可尋法定程序請求上級審救濟。黃俊杰指出,人權委員會修訂財政部101年提出的國家人權報告,明確宣示「納稅者權益保護」,特別說明「人民雖應依法律繳納稅捐,但各類稅法保障人民憲法上的權益,比繳納稅捐更重要。」
黃俊杰表示,國家人權報告強調「宗教團體符合所得稅法或相關稅法規定者,可享受相關之賦稅減免。」公正公約第18條「宗教平等」,其適用不限於傳統宗教,或是類似傳統宗教實踐的崇奉方式。因此,對於特定宗教敬獻金,若在稅捐稽徵上予以不同處理,將造成宗教及信仰之歧視。
黃俊杰指出,文化生活群裡,宗教之平等保護,必須尊重宗教信仰的傳統,特別是遵守宗教歷來的禮儀方式。因此,若政府以影響團體運作或要求其改變敬獻禮方式,均造成對文化團體之歧視。黃俊杰並指出,公政公約第2條第3項「有效的權利保護是司法、行政應遵守之義務」,他舉纏訟20年太極門稅務冤案為例,稅捐機關因所得性質的事實定性有錯誤,而造成之違法行政處分,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與128條規定,稅捐機關應面對錯誤,主動撤銷違法處分,以確保納稅者之權益保護。
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主任黃士洲表示,太極門稅務冤案就像一面鏡子,照出我國不論稅制、稽徵行政或行政法院審理稅務案件,均存在著諸多無法改進的問題。他談到行政法院非常擅長說文解字,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權」,行政法院以撤銷之裁量權在稽徵機關為由,不願扛起重新變更的行政責任;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程序再開」,行政法院用極為嚴苛的程序要件卡住人民再審的權利。黃士洲表示,依照統計數據,現在行政救濟程序重啟再審成功的案件一年幾乎不到一件。
黃士洲指出,納稅人在行政法院重新翻盤,死而復活的機率非常低,甚至勝訴率只有2%~3%,但是官方卻公布是16%。他探討其背後結構性因素,除了訴訟過程中法官的專業性不夠,即便是納稅人透過釋憲,大法官認定稽徵機關的解釋函令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後,重啟行政訴訟再審程序,然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書「發回重核」,案件又回到稅捐機關,稅額改一改之後,一樣繼續發出稅單,救濟最終還是無功而返,稽徵機關利用行政法院與法令,將人民的權利架空了。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稅制稅務委員會主任委員蔡文精會計師談到,法律規定永遠追不上實務,他認為應遵循法律原則與精神,依據實質課稅原則來認定課稅;然而稅捐機關對它有利時才採實質課稅,對它不利時就放棄採用實質課稅。他舉例太極門稅務冤案,就是很具體的案例,太極門自始沒有課稅的問題,依照我國憲法「租稅法律主義」,法律必須由立法院訂定,而不是行政機關憑空想像自行認定。
蔡文精指出,觀察台灣施行兩公約五年期間的統計資料,顯示人民稅務訴訟案件勝訴率低的情形並無顯著改善,行政法院形同虛設,無法伸張人民的租稅權利。蔡文精表示,我國稅制有諸多不符公平正義,他並指出財政部放任各區國稅局為所欲為,以自己的認定方式協商課稅,造成各區國稅局的課稅方式不一致,人民無所適從。蔡文精呼籲台灣租稅課徵與行政法院審理方式若要改革,必須像這次選舉一樣,靠大家發揮更強的公民監督及網路監督的力量,才能保障人民的賦稅權利。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金門、馬祖分會會長林天財律師談到,台灣賦稅有三個結構性問題:一、稅制法制問題,二、行政稽徵問題,三、司法救濟問題。如何改良制度來解決賦稅人權整個結構性問題?他認為,如果國家不願意將資源挹注,不願意增加行政稽徵人員的素質,不願意增加法官的人數,不願意培養訓練專業的法官,那麼人民的白色力量終將會與國家形成強烈拉鋸,這不是大家所樂見的。2015/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