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芯欣 / 近年來土地徵收及重大社會事件:如兩岸服貿爭議,都凸顯出「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但是與大家息息相關的稅捐徵收,是否也有「正當法律程序」需要遵守呢?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葛克昌7月12日參加「稅捐稽徵之正當法律程序及違反之效力」研討會表示,土地徵收正當程序要求越來越高,但是大家都沒有注意到,稅捐課徵正當程序要求,應該比土地徵收更高才是。
葛克昌教授表示,土地徵收還有補償金,而稅捐是一種沒有對待的給付,連補償都沒有,現行土地徵收正當程序要求越來越高,而稅捐課徵正當程序要求,應該比土地徵收更高才是。尤其各國對於稅捐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特別強烈,在有憲法法院的國家,對於稅捐違憲審查都非常嚴格,對於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特別強烈,因為稅捐債務,不僅須有國會保留之適用,且該法律尚須具實質正當性;但我國有些大法官對此有些誤解,認為財經法律立法者有高的裁量權,對於實體與程序都很少審查。
葛克昌教授提到稅捐為強制性、無對待給付性之公法金錢給付義務,平等課徵要求更為嚴格,稽徵過程更應保護好納稅人的權益。他舉美國為例,在 1994-1998 年美國租稅改革重組織再造,稅務員考績不可以他收稅的多寡來衡量,甚至後來連國稅局名字都拿掉,只剩下國稅服務處,除了招牌改還有稽徵機關官員的守則,都調整只留下「保護納稅人權益」這一條。
原本稅捐稽徵法的程序要求應該比行政程序法更為嚴格,但是在我國卻不是如此,葛克昌教授分析稅捐稽徵法在 1976 年公布之時,是我國稅捐機關第一部行政程序法,但是 2001 年公布行政程序法,很多條文都是繼受自德國行政程序法,當時稅捐稽徵法應該大量翻修〈因為稅捐稽徵法也應該同時繼受來自德國的租稅通則〉,但是因為當時偷懶沒有翻修,及代落差這二種因素之下,造成我國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要求比稅捐稽徵法更為嚴謹。在其他國家稅捐機關沒有適用行政程序法,它們適用更嚴格的稅捐法律,但是我國不得不適用行政罰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程序法等等。
針對稅捐處罰程序之正當法律程序,葛克昌教授認為稅捐罰是對納稅人基本權之干預,稅捐罰同時須受稅法與刑法雙重審查,其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應更為嚴謹,近年來強調賦稅人權與納稅人權利保護,在稅捐調查核課程序及處罰程序皆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最後葛克昌教授引用熊彼德所說,稽徵程序之正當法律程序遵守程度,可看出其國之法治水準。作為人民基本權維護者—法官,在國家稅收與正當法律程序發生衝突時,究竟捍衛何者?這是法學教育之最大使命所在。
中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黃俊杰與談時表示,希望稅捐稽徵法就如同葛老師所講的,能夠循著德國稅捐通則的方式,隨時去更替我們舊的行政程序法,特別是稅捐行政跟一般的行政程裡面不一樣的地方。
研討會第二場由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黃源浩,以「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一不是裁量規定:評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662 號判決」為題報告,他舉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一當中規定:「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其中構成問題,不僅在於「合營業常規之安排」這樣的實體要件,更在於「報經財政部核准」這樣的程序要件。這樣的程序規定在實務與學理中一直所爭執。最高行政法院曾經在若干判決之中,認為「財政部核准」此一程序構成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之「其他機關參與」程序,是得予以補正。但以正當行政程序角度,黃源浩認為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一不是裁量規定,所以不能事後補正。他強調如果正當法律程序重要,應該比照刑事訴訟的作法才是。
主持人前大法官許玉秀結語時表示,稅賦是國家生存、運作的必要條件,因為非常重要,所以必須來自正義,國家要有能力實踐正義,才能要求人民遵守規矩,國家這部機器就像有能力的人,要被要求更嚴格,如果國家以正當程序來收稅,人民也會繳得心甘情願,正因為稅賦很重要,所以要遵守正當法律原則,她建議以稅務外部監督角度來看,可以考慮成立稅務法院。2014/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