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芯欣 / 俗話說「台灣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實務上在民刑事、行政法院也出現各自認定的不同判決,判決之間存在的矛盾讓民眾無所適從,對司法的信任度更是每況愈下,快樂聯播網FM89.3本周日(7/6)晚上六點播出的「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將要播出今年五月份在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舉辦的一場研討會「民刑判決對稅課處分之效力」,在座的學者法官們以案例探討的方式,深入淺出的探討在行政法院的稅務判決上對於民事判決及刑事判決所採取的態度,是否合法公正,讓聽眾來公評。
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政稅務系黃士洲副教授指出,納稅人遇到稅務爭議時,有可能會先打民事官司來確定民事的基礎事實關係,做為證據給稽徵機關或行政法院來做參考,但是實務上行政法院法官和稅捐機關通常都是站在有利於稅收的角度在裁決:當民事判決有利國庫者,行政法院和稅捐機關才認為對於課稅處分有拘束力,當民事判決不利於國庫時,就不認為有拘束力。黃士洲舉出幾個案例,例如有一家公司跟地主簽土地買賣契約付3500萬訂金,後來毀約不買,訂金被地主沒收,結果買方打民事官司想拿回一些訂金,但被法院判敗訴,認定是毀約,訂金需被沒收。沒想到到了稅捐機關與行政法院卻認定這筆3500萬是訂金但不是違約金,不准該公司報損失。還有民事認諾判決股份過戶無效,但是稅務機關跟行政法院卻「主觀」認定,「你們今天是透過民事判決來去偽造一個不實的事實。」所以判定贈與稅得要照繳。
稅捐機關、行政法院可以任意推翻民刑事的判決嗎?東吳大學法律系范文清助理教授認為,「法院裁判」是由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許多專業人士,甚至還有會計師共同參與之下做成判決文書,經過非常嚴謹的訴訟程序所做出來的決定,因此當然有一定的拘束效力,它是不能被任意推翻的,包括訴訟標的,當事人、第三人、其他法院以及行政機關,都必須要受到拘束效力的。所以,稅捐機關當然也要受到法院裁判既判力的拘束,不能任意再去做不一樣的認定,更不應該有所謂有利於國庫這樣的想法。范文清以上述認諾判決為例指出,如果行政機關直接去調查事實,所得出來的結論跟認諾判決不一樣時,才能來挑戰該認諾判決,而不能直接了當、毫不加思索的說認諾判決的證據力低,這樣的說法恐怕是很有商榷的餘地。
桃園地方法院錢建榮法官則以一則「龐氏詐欺案」(投資者所領紅利是來自眾多加入者的本金,而非公司所賺的錢,騙局泡沫爆破時,投資者便會蒙受本金損失)來說明,刑事判決已經確定當事人老太太是被詐欺,她所收到投資公司所發的「利息」、「紅利」、「業務獎金」都是投資本金的一部分,事實上她是一開始投資的本金都被騙了,沒有從中賺到錢,但是稅捐機關答辯書卻說老太太這是利息所得,就必須課稅,不能說事後虧損,就不用課稅。錢建榮說,如果這是單純投資虧損,那投資公司怎麼會被控詐欺罪名成立呢?而且投資公司的重要幹部也都認罪了。更多離譜案例,歡迎準時收聽《Toro刑男大律師》或上世界民報全球資訊網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大家一起來關心攸關你我基本人權的問題。2014/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