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芯欣 / 你聽過「萬年稅單」嗎?專家指出,「萬年稅單」就如同希臘神話裡天神對薛西佛斯的懲罰,讓他把石頭推上山,每次快要到山頂,石頭就會滾下來,周而復始,因為法院對於稅務案件沒做出最後判決,只是發回稅務機關再做處分,稅捐機關把金額加加減減重新發出稅單,人民繼續訴訟,然後法院可能又再一次撤銷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對納稅義務人的凌虐,周而復始永遠沒有結果。快樂聯播網台北台 (FM 89.3)6月8日本週日晚上六點的「Toro 刑男大律師」節目,將重現在台北律師公會舉辦的「稅捐救濟程序之標的及核課期間」研討會,財稅專家、教授與現任法官,為聽眾精闢的剖析。
中興大學法律學院李惠宗教授表示,有一個核心的問題跟萬年?單有非常重要的關係,就是提起?捐訴訟,只是撤銷復查決定,原核課處分卻沒有被一併撤銷,這就是?法案件二、三十年一直懸而不決,形成萬年?單的現象。李惠宗認為這是濫用國家權力、不顧人權保障的結果。
李惠宗指出,復查決定做了以後,其實就完完全全取代了原核課處分,如果是變更,那就是新的變更處分把舊的處分納進來,有變更的部分就做變更;如果是完全改變,那就是完全改變;如果是維持,那就是新的維持;新的復查決定就完全取代舊的課稅處分,這樣才可以解決所謂的萬年?單,才可以解決原核課期間已逾期能否再課徵的問題,現在應該趕快把過去不合理的制度改變過來。所以訴訟標的就是已經取代原核課處分的復查決定,才能把所有的問題紛爭一次清理解決。
中正大學法律學院黃俊杰教授對「租稅核課期間」也提出支持李教授的看法,他進一步指出,去年我國邀請十位國際專家來台進行國際兩公約的落實審查,他們完全無法接受國家在稅務案件限制人民遷徙的自由。德國有名的稅法學者提比克教授曾說:稅捐政策的形成其實是很重要的稅捐正義,他引用了康德的一句話:在租稅國家來講,國家其實就是一隻貪婪的怪獸,所以要採用稅捐法定主義去限制國家,不能夠讓國家就任何事務有一而再、再而三的解釋。
黃俊杰教授認為過去國稅局常以大部份課稅資料都是掌握在納稅義務人手裡,所以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時,會被認為是有故意或過失,所以補徵及處罰手段幾乎都是一起來。可是隨著現代課稅環境的改變及稅制的革新,未來有更多的稅捐資料,透過電腦的方式,完全掌握在國家機關的手中,稅捐機關縱然發現有誤,也只能夠行使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所規定的補徵權而已,當然不能夠同時有處罰權。與時俱進的賦稅人權觀念,隨著科技的進步、隨著國家資訊功能愈發達的同時,人民在課稅過程當中負擔的舉證責任就應該愈少,才能避免稅務人員、行政人員的怠惰。
最高行政法院帥嘉寶法官認為,行政法院在受理撤銷訴訟的時候,如果認為原處分是違法的時候,應該撤銷原處分或是做成代替判決,不應該做成撤銷發回的判決,如果要例外許可,必須明訂其構成要件。行政法院若想表現司法裁判上的高權,就得付出時間心力好好自己做判決。
兩公約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人民在訴訟程序上,有權要求審判機關給予符合公平而且有效的權利救濟。也就是說國家應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或自由的人,都能夠得到公平有效的救濟,期盼台灣政府儘速改革,建立有效的稅務救濟管道。更多精彩內容請上世界民報全球資訊網 :www.worldpeoplenews.com。201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