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大釧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度訴字第1167號審理高雄市議員申報人頭助理或浮報助理費案,經長期審理,於一零三年四月三十日判決出爐,高雄市議長許崑源及二十多位議員分別判處四個月至一年十個月有期徒刑。
判決主文(以下均依起訴書記載順序臚列,認罪者6人:黃添財、藍星木、阿麟明.巴卡勒法、林金里、黃麗容、胡素珍【後三人非議員】)
莊啟旺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童燕珍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王齡嬌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藍健菖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黃柏霖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康裕成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黃淑美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黃添財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陳美雅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喬如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戴德銘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藍星木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蕭永達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崑源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胡素珍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蔡媽福共同連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楊色玉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阿麟明.巴卡勒法連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林崑山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林宛蓉共同連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林金里共同連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黃麗容共同連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吳益政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註:本件全部被告均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事實
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下稱補助條例)第6條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6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2 人。前項助理費用,每人每月支給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4 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支春節慰勞金」,高雄市議會即依上開規定,於編列年度預算時,逕將各議員每人每月之助理費預算編列為24萬元(計算式:6 人【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6人】×4萬元【每人每月支給不得超過4 萬元】=24萬元/每人每月),並直接發放予各議員,俟高雄市議會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須開立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時,方要求各議員出具該年度實際領取助理費者之助理名單,惟本件被告莊啟旺等人,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均未依實際情形申報,或申報人頭助理,或浮報助理費金額,於高雄市議會要求各議員出具助理名單時,莊啟旺於90、91、93、94、95年度共申報3名人頭助理;童燕珍於92、93、94、95、96、97年度共申報9名人頭助理;王齡嬌於92、93、94、95、96、97年度共申報6名人頭助理;藍健菖於94、97、98年度共申報4名人頭助理;黃柏霖於94、95、96、97年度共申報3名人頭助理;康裕成於93、94、95、96年度申報1名人頭助理;黃淑美於94、96、97年度共申報2名人頭助理;黃添財於91、92、93、94、95、96、97年度共申報2名人頭助理;陳美雅於96、97、98年度共申報2名人頭助理;李喬如於90、91、92、93、94、95、96、97、98年度共申報4名人頭助理;戴德銘於95、96、97年度申報1名人頭助理,及浮報1名助理之助理費;藍星木於93、94、95、96、97年度共申報3名人頭助理;蕭永達於96、97年度共申報2名人頭助理,及浮報1名助理之助理費;許崑源及胡素珍於91、92、93、94、95、96、97年度共申報2名人頭助理;蔡媽福於90、91年度共申報3名人頭助理;楊色玉於94年度申報1名人頭助理;阿麟明.巴卡勒法於92、93年度共申報4名人頭助理;林崑山於92、93、94、95年度申報1名人頭助理,及浮報1名助理之助理費;林宛蓉、林金里、黃麗容於93、94年度共申報2名人頭助理;吳益政於93、94、95年度申報1名人頭助理,使高雄市議會總務組出納人員陷於錯誤,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務電腦薪資系統之電磁紀錄準公文書上,致生損害於人頭助理、高雄市議會對於各議員所遴用助理請領助理費之管理及出納作業之正確性、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稅捐課徵之正確性。2014/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