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淑玲 / 檢察總長黃世銘即將卸任,其與所率領之特偵組,違憲濫權,引發權鬥政爭,國家社會動盪不安,可知檢察總長權力之大,遴選合適人材之重要性。欲遴選出合適之人選,提名過程即不應黑箱作業,是故嚴正要求總統應公開化、透明化提名過程,以昭公信。本會之訴求如下:
一、總統應立即公開司法院、法務部及其他團體所推薦之候選人名單:
1、報載司法院與法務部已將候選人之名單,送交給總統府供總統圈選,但對名單內容三緘其口,令人不解。實則,倘能具有檢察總長候選資格,應屬甚為光榮之事,名單保密至極,已先予外界不夠光明磊落之感。
2、再者,檢察總長身居要職、手掌重權,提名程序應嚴謹慎重,尤其修法後賦予任期保障,即係期待總長與政治高層保持距離。將可能之名單全部保密,外人難免會有「私相授受」之感,極易破壞總長與政治高層之間,本應坦蕩透明之社會期待,是呼籲總統應立即公開司法院、法務部及其他團體所提名之候選人名單,以免外界不必要之影射與揣測。
二、總統應仿照監委提名模式,立即成立審薦小組並說明提名標準: ,
1、檢察總長位高權重,調查權力比起監察委員,有過之而無不及。今監察委員之提名作業,非但成立審薦小組,更廣納各界意見,令人疑問為何提名檢察總長之時,總統遲遲不願意成立審薦小組?
2、 其次,無論成立審薦小組與否,在實質上,總統既要提名檢察總長,心中必定有相關之具體要件,是亦一併 呼籲總統,應對外說明提名之標準,以昭公信。
三、總統暨所有被提名之候選人,應就下列問題,公開表示看法,以接受公眾監督:
1、是否願意公開宣示,謹守憲法分際,絕不向總統報告個案?和總統的接觸,是否亦僅限於公務之公共場合?
2、是否曾接到請託電話?如果有接過,是否曾經登錄?
3、在擔任檢察長任內,如何運作檢察一體?有無落實書面指揮制度?
4、是否贊成「審檢分立」原則,並另訂《檢察署組織法》及《檢察官法》?
5、是否贊成廢除特偵組?理由為何?
6、對於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的運作,如何與法務部長分權?
7、對於基層地檢署分案與檢察官會議的運作,有何看法?
8、是否贊成法官與檢察官的養成應該各自獨立分開?對於可能身為司法官學院副召集人,將會有何作為?
9、對於濫權起訴及上訴的看法?檢察官倘若濫權應如何究責?目前的淘汰機制,是否認為已經足以淘汰不適任檢察官?如何落實淘汰不適任檢察官?
10、對於檢察官之定罪率偏低,有何具體作為?2014/03/06
出席名單: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瞿海源教授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黃國昌教授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林俊宏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