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芯欣 / 2013年「賦稅人權大調查」50萬問卷分析結果顯示,有九成民眾認為台灣稅法有問題,更有高達97%民眾認為行政法院形同虛設,判決多半偏袒稅務機關,人民有冤沒處申。中華人權協會、台北律師公會稅法委員會及國會工作委員會於台北巿律師公會聯合舉辦「賦稅人權論壇」,邀請學者專家及法官針對「稅捐案件之舉證責任、協力義務及判決效力」進行深入探討。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黃俊杰教授認為,目前台灣行政法院法官對於稅務案件專業能力不足,判決結果缺乏足夠「可信賴之基礎」,因此確定終局判決之「既判力」是否適用於類似案件,需更審慎釐清,以免影響民眾之權益。
資深會計師表示,現行稅務行政救濟程序從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到再審,表面程序看似完備,實務上民眾卻是寸步難行,訴願撤銷率15%,訴訟勝訴率不到10%,上訴後勝訴率更只有3%左右,「復查、訴願都是財政部國稅局自己人,球員兼裁判,行政法院法官專業不足,納稅人得不到公平對待。」行政救濟反成絞肉機,導致稅務爭訟高居不下,民怨高漲,付出極高社會成本。
黃俊杰表示,稅法本質上就是憲法的一部分,應以保障納稅人基本權為優先,保障人民訴訟程序上之基本權最重要。如以這個觀念為出發點,我國稅務訴訟案件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法官如能以憲法精神對稅務案件讓人民感受到公允之判決,才能在人民心目中建立起可信賴之基礎,『既判力』便自然產生其影響力,做為類似案件的基礎。」黃俊杰指出,我國行政法院法官之素養似乎仍未達此水準,因此「既判力」 之適用範圍不能被濫用,否則將影響憲法賦予人民之訴訟權。
如果法官判錯了,是枉法裁判冤案,其他類似案件是否繼續錯殺下去、製造司法冤抑?黃俊杰指出,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8條中均有提到,如果行政機關發現原始課稅基準有誤,可自行補正或撤銷課稅處分。如果行政法院根據稅捐機關錯誤的課稅基礎作出錯誤的判決,則不能用錯誤的「既判力」駁回同性質的訴訟案件,稅捐機關也不能以此錯誤判決做為裁量標準,而應主動更正錯誤。
黃俊杰以陳長文律師的溢收稅款一案提出說明,雖然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陳長文律師敗訴,但是修正後之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一:「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法令明文規定,稅捐機關應主動更正錯誤,並退回納稅人溢繳稅款。
黃俊杰表示,我國稅法有許多讓人民莫衷一是的規定,如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一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是納稅人卻要負擔「協力義務」,當協力義務被稅捐機關無限上綱時,舉證責任便落在納稅人身上。稅捐機關常濫用實質課稅原則,自行推計納稅人的稅額及罰鍰,然後要納稅人負擔協力義務。黃俊杰認為,納稅人被稅捐機關推計課稅已經夠慘了,還要拿出沒有故意逃漏稅的證據,讓納稅人更傷腦筋。
探究現行行政救濟制度,明顯違反兩公約保障公平有效救濟權利,人民在復查及訴願過程中,如發現新的事證,卻不能增補,黃俊杰認為,行政救濟程序目的就是在讓人民充分的表達意見,如此規定已剝奪人民之訴訟權,有違憲之虞。
民間團體與學界發起司法酷斯拉獎,邀全民一起來揪荒謬判決,長期以來被譏諷為敗訴法院、駁回法院的行政法院,如何能脫胎換骨,修改現行不合時宜的稅法與行政救濟程序,有賴各界持續督促政府大步改革。2014/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