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交通微罪不開放檢舉、不計點 含違停、未戴安全帽
蘇國雄 / 為改善違規記點制度衍生的相關實務問題,行政院會7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修正草案,包括刪除部分可施以勸導不予舉發的違規事項、限於當場舉發的案件始得記違規點數,並排除逕行舉發,以及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不予民眾檢舉舉發之情形,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112年6月30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施行,增加13項民眾檢舉及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雖然道路交通安全已有所改善,但民眾檢舉及違規記點案件數量暴增,對於1年內累計12點,就須吊扣駕照2個月的違規記點部分,已影響違規的基層司機駕駛及民眾工作權利與生計,並造成執法量能龐大負擔;此外,目前道路實際環境改善與配套措施尚未完備,違規記點制度衍生的相關實務問題,亟需修正。
陳院長指出,為解決以上所提相關問題,本次修法將以工程改善手段先替代監理執法手段,在人行環境及停車問題改善優化前,暫時先行檢討限縮民眾檢舉項目及減少違規記點項目。
陳建仁進一步表示,對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降低違規發生,需要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從工程、教育、監理、執法等面向全面進行改善。目前除了已制定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外,亦將制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明定各級政府權責分工。
另外,各地方政府也積極從工程面改善民眾的人行空間,以及兼顧營業車輛妥善臨時上下客貨與人行安全的停車空間,希望能從源頭道路環境改善,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降低各類用路人因道路環境未盡完善,而發生非故意的違規與危害行人交通安全的風險。
陳院長指出,在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方面,以目標、方向並不變的前提下,相關策略需要與時俱進。在人行環境及停車問題改善優化前,請交通部參酌社會各界意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輕微違規可施以勸導的精神,檢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場舉發案件記點,逕行舉發不記點,及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不予民眾檢舉,但仍須開立紅單處罰,以取得道路交通安全與工作權益間的平衡。
陳建仁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另也請交通部持續邀集各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共同研商,完善我國道路交通環境。
根據草案,最高罰鍰在1200元以下的輕微違規將不開放民眾檢舉。10個項目包括︰
1、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2、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
3、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4、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
5、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6、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7、不依順行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
8、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停車
9、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
10、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另外,修正第63條:
1.當場舉發案件始予記點,逕行舉發(包含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案件)不予記點。
2.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違規點數2點,由1年1次為限提高至1年2次(4點)。
3. 修正第63條之2:配合修正條文第63條,刪除有關逕行舉發案件記違規點數規定。
交通部表示,本次修法雖限縮部分輕微違規項目不予民眾檢舉,但不會因此而降低執法強度,亦不會有處罰漏洞;各類駕駛人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之違規行為,均須處罰鍰,並依情節依條例規定併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等之處罰。2024/03/07
圖︰行政院會7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排臨停等10項最高罰鍰新台幣1200元以下的輕微違規,將不開放民眾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