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國台辦發布懲治台獨分裂犯罪意見 最高可判死刑
劉大川 / 賴清德520就職適逢滿月,中國大陸國台辦21日與相關部門舉行聯合專題發佈會,由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主持宣布,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共有22條定罪量刑新規範。
《意見》規定,對台獨頑固分子可依法適用「缺席審判」,對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溯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對於分裂國家罪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可判處死刑。
報導稱,該《意見》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對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範等作出具體規定,為司法辦案提供明確指引。
以下是有關此《意見》的內容大要整理:
一是針對分裂行徑,明確犯罪認定標準。對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組織、策劃、實施「法理台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等分裂行徑,明確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規定相關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積極參與」等的認定標準。
二是明確從重情節,重申追訴期限。明確規定與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三是堅持寬嚴相濟,體現罰當其罪。堅持依法懲治,做到當嚴則嚴,該寬則寬。專門規定「台獨」頑固分子主動放棄「台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台獨」分裂活動,並採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後果或防止危害擴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可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不起訴。
四是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訴訟權。明確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適用缺席審判程序;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上訴權等訴訟權利。
五、為有效防範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實施的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意見在負責中規定對於台獨頑固分子實施的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等其他犯罪可以參照《意見》辦理,需要指出的是,《意見》針對的是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及其分裂活動,不涉及廣大台灣同胞。
《意見》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嚴懲「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堅決捍衛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2024/06/21
圖:國台辦記者會21日宣布有關的「意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