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執行分署:返回國門肉品帶入境裁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劉大川 / 有位出國到韓國觀光的旅客,因未向檢疫機關申請檢疫,擅自將該國的豬肉製品攜帶歸國,通關時經移送機關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查獲,依違反動植物檢疫相關規定裁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高雄執行分署)執行。據移送機關提供之財產資料顯示,該義務人有薪資、不動產、存款可供執行,高雄分署立即查封義務人的不動產以及扣押存款,旋即因扣押存款足額,案件全數清償完畢。
高雄執行分署表示,我國現有規定不得自國外攜帶未經申報檢疫的肉品返國,如違反將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又因為國際間非洲豬瘟疫情仍然十分嚴峻,如自三年內曾發生非洲豬瘟的國家地區攜帶豬肉製品返國,首次違規即應處20萬元罰鍰,再犯者處100萬元罰鍰,因此提醒國人出國旅遊,切勿攜帶未經檢疫合格的肉製品入境,也不要自國外網購寄送輸入。請勿心存僥倖,一旦遭罰,得不償失。
高雄執行分署全力配合行政院與農業部,為了守護臺灣豬農產業以及維護國人食品安全,對於違反禁止自非洲豬瘟疫區輸入豬肉製品規定的案件,依行政執行法及強制執行法各規定,加強扣押存款,查封車輛、不動產,必要時也可能祭出限制出境處分,或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積極行使公權力,落實豬瘟防疫政策,守護國人健康。2024/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