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東忠 / 針對勞動部於6月24日修正發布「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長鍾孔炤表示,勞工局多年前就數度呼籲中央,應針對保全員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1條的工作者,訂定全國一致的勞動條件審核標準,以維護勞工權益。
在中央未訂定保全工時上限之前,高市勞工局早在100年7月便率先明定「適用勞基法84條之1保全人員及機構監護工約定書審查原則」,以避免相關從業人員過勞。並訂出101年5月1日起,一般保全人員的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每月正常工時不得超過240小時,延長工時48小時,全月總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2015/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