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執行分署聲請管收 開發商前任負責人當庭急繳200萬
邱頡勝 / 高雄一家開發公司因滯納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近400萬元,案件被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執行。執行官調查發現,該公司在前任負責人任內有高達上億元的異常資金流出,除匯給第三人外,亦有直接流向負責人個人帳戶的情形。面對高雄分署多次通知說明,負責人雖辯稱是代公司償還債務,卻始終無法提出具體的帳目與證明資料。
執行官審酌後,依法將前任負責人留置並向法院聲請管收。該負責人為避免失去自由,當庭急忙由親友匯款繳納了200萬元,其餘欠稅則在提供足額擔保後辦理分期繳納,高雄分署確認國家債權獲得足額保障後,於當日將其釋放。高雄分署藉此呼籲,「個人與法人在法律上是不同主體」,若隨意混用公司與個人私帳,極易被認定為隱匿處分財產而面臨管收。此外,前任負責人若在欠稅年度有脫產情事,即使變更負責人也無法免除被限制出境、拘提或管收等強制處分。2026//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