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源盛 / 船舶法第73條第1項:「小船之檢查、丈量,由小船所在地航政機關辦理,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之」。前揭條文依行政院103年3月12日令,定自103年7月1日施行,由交通部航港局接辦縣市政府小船監理業務。
為確保航政業務順利接軌,航港局北、中、南、東部航務中心自102年底起陸續與各航政轄區縣市政府協調接辦事宜,並配合逐一勘檢待接辦小船總計2,464艘,航港局並於103年4月24日起陸續前往各航政轄區縣市政府進行5場拜會與實地訪視宣導,以利民眾瞭解航務政策之推動情形。
為達成全國船舶監理檢丈作業一體性,落實安全維護,提升監理業務品質、便捷民眾辦理各項業務等目標,航港局將極積完善各項接管措施,持續加強各項便民服務,使小船監理業務邁向一元化、優質化、便民化的未來。2014/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