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頡勝 / 二位民眾4月4日下午至覺民派出所報案,稱其停放於有光路205巷子路邊的自小客車遭人用器物刮傷,又被傾倒檳榔渣於引擎蓋、擋風玻璃上。
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警方調閱監視器影像,發現犯嫌路過該二部車輛時用尖銳物品刮過車身,也有將檳榔渣倒於車上之動作,監視器清楚拍下過程及犯嫌之長相。由於犯嫌犯案之過程皆是步行,研判為附近之人,於是經過查訪及詢問當地附近居民,發現犯嫌是住在附近,通知其到派出所製作筆錄說明。
徐姓犯嫌到案說明,對其損壞該兩部車輛之行為坦承不諱,但強調該處空位應該可以停放三部車輛,該二部車輛間距沒有取好,讓別人無法再停進去,並長期佔用於此, 每次下班回家都要再繞路尋找停車位,心生不滿,憤而用鑰匙刮損其車身,警方訊後將其依毀損罪嫌函送,並勸其有事要好好溝通,意氣用事只會違法,無法解決問題。徐姓嫌犯聽後表示:下次會冷靜一點,不會再這樣了,對於違法很抱歉,會接受自己行為造成的後果。2014/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