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依國家賠償法高雄氣爆案 高雄市政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劉貴仁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民國103年7月發生震驚全國的高雄氣爆案,受災戶對高市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五件原告對被告高雄市政府提起之氣爆國賠案之損害賠償訴訟,高雄地方法8月31日判決。
高雄地方法院法院認定:發生氣爆案原因是【排水箱涵內之4吋管線施工有便宜行事情況,致管線銹蝕破損,最後導致其內運送液態丙烯外洩而發生爆炸】,而排水箱涵為公有公共設施,故被告公共設施之設置顯有欠缺。被告高雄市政府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就公有公共設施設置之欠缺,負國家賠償責任。
民國103年7月發生震驚全國的高雄氣爆案,受災戶對高市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月31日判決,其中有2件被認定高市府公有設施有缺欠應負國賠責任。副市長許立明表示市府不會迴避責任,盼民事訴訟將肇事原因一次完整呈現。
高雄地院判高市府須賠償2受災戶陳耀彬體傷及屋損新台幣86萬9000元,楊伯祿車損4萬元,合計逾9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氣爆造成32人罹難、逾300人輕重傷,災後大部分受災戶選擇代位求償,但有11名受災戶向市府提告國賠,其中2案審結,法院首度判決認定高市府有疏失,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高雄市副市長許立明表示,市府不會迴避責任,市府期待透過民事訴訟將肇事者和肇事原因一次完整性釐清責任,他說國賠非對審判結果有任何不公平,而是國賠只是針對單一對象,即高市府。他表示訴訟對象只有單一市府,無法將所有事實呈現。他說管線穿越箱涵的問題,責任是市府或是中油?這部分也要釐清。
許立明表示,過去板橋曾發生氣爆意外,當時的行政院長連戰曾要求中油清查管線穿箱涵的問題,當時中油有無確實處理,如果有的話會不會再發生這件氣爆。他還說,氣爆發生時,榮化和華運的處理方式是否正確,這些問題都應在民事訟時一次完整釐清,他表示,社會期待能看到完整的肇事責任釐清。2件國賠案審理,認定市府有疏失,應負國賠責任,許立明表示市府不會迴避該負的責任2016/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