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查獲密醫診所看診 全案由高雄地檢署進行偵辦
邱頡勝 / 高雄地檢署接獲民眾檢舉高市前金區某診所容留密醫看診,嗣於1月10日由任亭檢察官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會同高雄市衛生局、健保署高屏業務組等單位前往調查。現場查獲曹姓男子未具醫師資格為民眾看診,顯涉有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警方現場查扣電腦、病歷等資料並帶回涉案人員。
衛生局稽查人員與警察局刑大偵八隊、新興分局員警進入該診所,看到曹姓男子在診間內對1名民眾問診,診間外有2名女子坐在椅子上候診,另有2名女子吊掛點滴躺臥在床,曹姓男子坦誠僅有高職畢業,沒有醫師執照即從事醫療行為,另有鍾姓女子亦坦誠為高職畢業,不具藥事人員或護理人員執照從事藥品調劑及注射等醫療輔助行為,全案已移送地檢署偵辦中。
按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及同法第28-4條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1個月以上1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 三、聘僱或容留違反第28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次按藥師法第24條規定:「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藥師業務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及護理人員法第37條規定:「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另衛生局稽查人員亦於現場查獲過期藥品5% Glucose inj 20ml共3支,已違反藥事法第21條第6款之規定,依同法第9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緩。本案目前刑事偵辦中,診所其他人員是否涉及行政違規部分,衛生局將配合檢警偵辦情形續查並持續進行監控及管理。
衛生局呼籲醫療(事)機構切勿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資格人員執行醫療相關業務,以免觸法。另提醒就醫民眾注意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是否有衛生機關核發之開、執業執照。2017/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