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鬧離婚 宋麗華想離婚、蔡豪家暴案紮營求復合 仁武分局說明案情
邱頡勝 / 106年4月26日宋麗華小姐向仁武分局報案,由仁武分局向高雄家事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該令於106年4月27日由家事法院核發在案。
高雄家事法院於106年4月27日核發緊急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現由地方家事法庭審理中) ,主文略為:相對人不得對宋麗華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及跟蹤行為。
復於6月8日15時許,仁武分局接獲宋麗華管理室人員報案指稱相對人蔡豪至宋麗華住家需要警方協助(該處為蔡豪、宋麗華共同住所),到場了解後,蔡豪僅進入兩人共同住所之後院亦無違反保護令相關規定(二人亦未有直接面對面接觸,且未有交談,當時相對人提出該處所係由其名下所承租且提出給付租金之憑證;當時宋麗華未在家警方亦未見到宋民)。
另6月9日19時許,宋麗華再度報案,稱蔡豪違反保護令需警方到場,經員警現場了解,宋民拒絕相對人進入,蔡豪於二人共同住所前庭院搭帳篷休息,經仁武分局請示家事法院法官,該行為亦無構成違反保護令之要件。
6月9日24時許,該處管理員報案,警方到場發現蔡豪逗留於管理室並未見到宋麗華,亦無違反保護令行為。
6月10日7時,管理室再度報案,稱蔡豪違反保護令,警方抵達現場,見蔡豪於管理室亦未見到宋民,並無違反保護令行為,於8時許,宋麗華又報案,警方抵達現場蔡豪僅逗留於管理室並未進入住處無違反保護令行為。
本案於4月27日緊急保護令核發後,宋麗華曾至仁武分局鳥松分駐所報案製作筆錄,稱蔡豪雖未與渠實質面對面接觸,但蔡民之行為已造成其心理上之壓力,並向警方提告蔡民違反保護令,本分局均依規定受理偵辦。
本案仁武分局於4月26日聲請緊急保護令,另於接獲宋民報案皆有立刻派員前往處置,並依規定受理偵辦;期間更將現場狀況請示家事法院法官表示蔡民之行為係屬消極不作為行為,尚未構成違反保護令之騷擾行為。另有關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接觸之行為、遷出住居所、遠離被害人部分,緊急保護令亦敘明另於審理通常保護令時再行審認。2017/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