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檢偵辦「仿冒臺灣製造」醫用口罩案 聲押一被告獲准
邱頡勝 / 臺灣橋頭地檢署接獲警方情資指出,疑似有業者仿冒「真○優」商標,對外販售口罩,值此防疫期間,為避免仿冒口罩影響民眾健康,造成防疫破口,洪檢察長立即指示由主任檢察官顏郁山、檢察官陳秉志與保二警察總隊刑事警察大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善化分局及第六分局、高雄市衛生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全力偵辦。
專案小組搜索高雄市阿蓮區及大社區二處販售據點後,查出疑似仿冒口罩均係由臺南市新市區捷○應用材料行所供貨,遂立即前往搜索,於倉庫內查獲仿冒台灣製醫用口罩1萬5仟片、仿冒口罩盒500盒、標籤貼紙 2000 張等物品,並通知黃姓負責人到案說明。
經專案小組調查發現,黃姓負責人疑似於七月前,陸續自不詳管道取得大陸及越南等地製造之一般非醫用口罩後,分別 仿冒「真○優」商標印製口罩外盒,並虛偽標記:三層醫護防塵口罩(MEDICAL MASK)、 CNS14774、台灣優良精品意圖偽台灣製,裝入上述非臺灣製口罩,對外販售。自行印製「三層防塵口罩(MEDICAL MASK)、冒用衛福部醫器製壹字第 0084XX 號、產地:台灣」之賀爾斯口罩外盒,裝入上述非臺灣製一般非醫用口罩,對外販售。自行印製「三層防塵口罩,產地:台)、冒用衛福部醫器製壹字第「0084XX 號」之貼紙,黏貼於塑膠袋上,以5片裝散賣。經專案小組初步清查仿冒「真○優」口罩約有200餘盒流入市面。
案經檢察官陳秉志漏夜訊問後,黃姓負責人涉有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使用商標罪、刑法第255條第1項商品虛偽標記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詐欺罪等罪嫌重大,且有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後續將進一步追查仿冒口罩來源及流向。
「0084XX 號」之貼紙,黏貼於塑膠袋上,以5片裝散賣。經專案小組初步清查仿冒「真○優」口罩約有200餘盒流入市面。
案經檢察官陳秉志漏夜訊問後,認黃姓負責人涉有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使用商標罪、刑法第255條第1項商品虛偽標記罪及刑法第 339 條第1項、第3項詐欺罪等罪嫌重大,且有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後續將進一步追查仿冒口罩來源及流向。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