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對男嬰施暴手段殘忍 二審維持十三年判決駁回上訴
郭俊暉 / 曾姓護理師去年間,因自己壓力大,在任職的台中某產後護理之家內,對出生僅二十八天的林姓男嬰揮打、拋摔等方法施暴,造成男嬰顱骨骨折、出血,引發肢體障礙,一審依重傷害罪判曾徒刑十三年,曾上訴求輕判,台中高分院認為她背棄職業倫理、又非首次對嬰兒施暴,且手段殘忍,依法予以駁回。
一審判決指出,曾女領有護士執照,在西屯某產後護理之家任職以三年多,自稱因長期值大夜班、經濟不佳,一一O年五月十一日清晨六點多,曾因一時情緒失控,抱起林姓男嬰,就用男嬰頭去撞工作台,又趁男嬰喝奶時,揮打及以手指彈男嬰臉部和額頭好幾下,還將男嬰拋摔一公尺外,導致頭部又撞擊到鐵架。
曾女再上前持續朝男嬰身體按壓及拍打,同時還對頭部揉捏和用力搖晃,上午七時許,與接班同事交班時,僅在男嬰紀錄表上書寫「喝奶時發現左右臉不對稱」,同事驚見男嬰不對勁而緊急送醫,始被查出男嬰頭顱骨折、顱內出血,檢方依重傷害罪將她起訴。
地院審理時,曾辯稱壓力大,又因男嬰哭鬧才動手,法院以曾女身為專業護理人員,卻傷害男嬰造成顱骨骨折、顱內出血併痙攣嚴重傷害,依重傷害罪判曾徒刑十三年;曾女不服上訴二審,請求輕判。
二審審理中,從監視器中發現,曾女連續毆打男嬰頭部、按壓,重摔至一公尺外工作台撞擊鐵架。認為稍有惻隱之心的人,對待新生兒都會百般呵護,實難想像曾是護理人員手段這麼殘忍。
台中高分院審酌,曾女犯行明確,還背棄職業倫理,又以壓力大等自身因素,情緒控管不佳害無辜男嬰;且過去就有對不詳新生兒施暴,認原審量刑無違誤,予以駁回,維持一審十三年判決。202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