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家電減徵貨物稅 延長至118年底
陳翠華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表示,鼓勵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等節能電器),促進綠色消費,114年6月13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條文,延長購買節能電器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千元措施,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
基隆分局說明,民眾於118年12月31日前購買節能電器,非供銷售且未退換貨者,可於購買節能電器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之交易日期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逾期無法申請退還。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申請退稅,除了郵寄紙本或臨櫃申請外,財務部稅務入口網亦提供線上申請方式(https://www.etax.nat.gov.tw)/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點選「簡化身分認證(退直撥退稅」),登錄買受人資訊並上傳下列附件影像檔,即可完成申辦:
一、買受人臺幣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含金融機構代號、名稱、帳號及戶名)。二、購買節能電器所取得之發票或收據。三、載明型號及製造號碼之產品保證書或保固卡或機器銘牌照片。2025/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