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道明犯罪前科累累.告女記者.惡行再添一案
本社訊 / 犯罪前科累累的馬道明,因案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及判賠罰款確定,被媒體蔡姓女記者報導,馬道明不滿罪行被報導,針對女記者提告毀謗,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不起訴,還女記者清白。
蔡姓女記者稱,其遭此無端官司之打擊、身心憔悴,導致恍神走路摔倒,膝蓋、臉部都受傷(如圖)。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字6090號不起訴書指出,原告馬道明捏造子虛鳥有之事,在報紙刊登汙衊高雄市記者公會前理事長,經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及判賠罰款確定;本案被告(即蔡姓女記者)在媒體所報導,其新聞內容為本案原告馬道明觸法之真實內容,經偵查,蔡姓女記者不予起訴。
蔡姓女記者秉持媒體天職報導新聞,竟遭罪犯馬道明告上法庭,該記者曾對外稱,其遭此無端官司之打擊、身心憔悴,導致恍神走路摔倒,膝蓋、臉部都受傷(如圖一)。
被檢查官指品行欠佳、犯罪之手段惡劣的馬道明(男、46年次、有多項犯罪前科、住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二路132巷)明知蔡姓女記者所報導為真、並不構成毀謗,為打擊非我族類、排除異己的目的,只得下狠手使出提告手段,其為意圖造成媒體之寒蟬效應,避免其他記者接續披露報導他更多的罪行。
馬道明悖離常理不在住居地警分局或地檢署提告,而捨近求遠,赴鳳山區高雄市警察局刑警大隊提告,此內幕詭譎,尤其,蔡姓女記者並未接獲市刑大的任何案件通知,高雄市刑警大隊一位辛姓刑警(如圖二)及另一位小隊長,疑與上級或有利害相關人士勾串、利用職務之便、假公濟私,以辦案之名欲行施壓之實,刑警到蔡姓女記者住處(即媒體辨公室)大廈,在一樓管理室,向管理員黃O亭散播指稱蔡姓女記者因案被告,這位刑警自稱他系來找蔡記者辦案,刑警令管理員黃O亭撥蔡記者住處對講機,接通後刑警再次向接話人林O燦(蔡姓女記者媒體同事)指稱蔡姓女記者因案被告,並表示要上樓找蔡記者,被林O燦拒絕,這位小隊長及刑警將善良百姓女記者當重大惡犯,急欲捉拿之目的令人百思不解,其知法犯法膽大包天,全民聞之必瞠目咋舌,其囂張行徑真是匪夷所思。(按:辛姓刑警及另一位小隊長自稱到蔡記者辦公室辦案之日,卻在蔡姓女記者接獲市刑大通知之前14天,當事人女記者懷疑警方欲向其施壓撤下其所報導之新聞未果,事後再補開通知單),究竟是何方神聖能使這位小隊長、刑警甘冒濫權違法辦私案?之中必有驚人的秘密,有待檢調單位深入追查偵辦。
惡霸橫行市井真相待查:朱姓中藥商因故在大陸逝世、惡徒馬道明開著賓士車檔在博愛路朱家店門口,向家屬偽稱死者欠其300萬元(當時江西洪姓台商、死者之妻在場、死者女兒錄影),馬道明欲向家屬詐財之犯罪惡行,待檢調偵辦查真相為社會除害。
本社訊 /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馬道明品行欠佳 犯罪手段惡劣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高雄市新聞記者公會間紛爭,馬道明捏造子虛烏有之事汙衊前理事長,犯妨害名譽罪,高雄地方法院判決。馬道明(男、46年次、有前科、住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二路132巷),觸犯多項犯罪案件,法務部調查局(南機肅字第10376523400號)案、高雄檢察署度偵字21974號、高雄檢察署偵字28998號案,高雄檢察署偵字13375號案、5511號案,高雄地方法院197號案、及其它未爆光之多件不法案。
惡徒馬道明因涉嫌不法案,遭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調查站約談調查,製作調查筆錄(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及該案判決書均有明載,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調查站,調南機肅字第10376523400號函)。
高雄地方法院案判決書指被告馬道明所為不實傳述,捏造子虛烏有之事汙衊前理事長,於報紙刊登不實聲明,散布範圍廣泛,影響前理事長名譽層面深遠,使其名譽遭受負面影響,所為誠無足取。 惡徒馬道明以詆毀減損前理事長之人格為其目的。馬道明羅織子虛烏有之事,於報紙刊登污衊、誹謗前理事長之不實言論。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馬道明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故意,接續於報紙刊登不實廣告,以此方式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前理事長之名譽。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馬道明於前揭報紙刊登不實聲明,影響前理事長層面廣泛,且馬道明及其辯護律師所提出各項證據、證人、無一可資證明馬道明散布本件不實言論前進行查證,無理由確信為真實,足證馬道明以詆毀減損前理事長之人格為其目的,顯非善意發表言論,犯案事證明確。判決書指出,馬道明於前揭報紙刊登不實聲明,散布範圍廣泛,影響前理事長名譽層面深遠,使其名譽遭受負面影響,所為誠無足取。
馬道明早期為民進黨員,為已故里長、議員、立委朱星羽圈內出入之流,後來因故與民進黨漸行漸遠。馬道明於民國93年底經陳O政介紹,在馬道明租屋處(高雄市三民區孝順街49號)與前理事長相識,民國94年由前理事長助其加入高雄市新聞記者公會為會員,在此之前馬道明並未在新聞媒體單位擔任過任何職務。馬道明加入記者公會為會員之後,以長袖善舞卑劣手段,當上理事長,並設立「很角色雙週刊」。前理事長引薦馬道明加入高雄市新聞記者公會,當時曾背負正負兩極批評,然昔日評論雖已如雲煙;如今前理事長身歷人間過河拆橋、恩將仇報的慘痛深淵,似為咎由自取,其為「瓶花力盡無風墮」抑「爐火灰深到曉溫」,非身歷其境者、絕無法感同身受,足以世人引以為鑑。
檢察官:馬道明 品行欠佳、犯罪之手段惡劣 量刑過輕 請求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馬道明污衊、誹謗前理事長犯妨害名譽案件(馬道明、男、46年次、有前科、住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二路132巷),高雄地方院判決後,馬道明提起上訴,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原審適用法律違誤,量刑過輕,請求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本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訴「上字第328號」,檢察官指出「馬道明之品行欠佳」,「多次」以文字在報章、雜誌刊登足以毀損前理事長名譽之事,「犯罪之手段惡劣」,犯後毫無悔改之意,變本加厲多次在數家新聞媒體刊登污衊、誹謗前理事長名譽之事等情。 馬惡徒馬道明於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及第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自為狡辯,遂羅織子虛烏有之事,在報紙刊登污衊前理事長之不實言論。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提起上訴檢察官在上訴書指出「馬道明之品行欠佳」,「多次」以文字在報章、雜誌刊登足以毀損前理事長名譽之事,「犯罪之手段惡劣」,犯後毫無悔改之意,變本厲多次在數家新聞媒體刊登毀誹前理事長名譽之事等情。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在上訴書指出,原審適用法律違誤,量刑過輕,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常言道:人在做天在看,為惡者滅絕子孫,勿妄僥倖,回頭是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