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源盛 / 有關本市凱旋路、二聖路口雨水箱涵係在80年、81年間施工,本工程名稱為「崗山仔2-2號道路(新富路)排水幹線工程」,依當時的下水道工程處組織規程第3條第2款、第4款規定之職掌分工,係由第二科負責規劃、設計等事項,而由第四科負責發包、施工、考工等事項,設計及施工屬不同單位進行。
箱涵設計、施作依據為80年5月13日發布之高雄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該標準涉及此箱涵內埋設管線之規定,僅有第5條第5款第1目規定「下水道規劃應調查項如左:……五、現有相關設施調查:(一)地下埋設物。……」,該標準並未規定雨水箱涵內禁止設置管線。復參照現行的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5條第1款規定「管渠之埋設位置、覆土深度、基礎及保護措施規定如下:一、埋設於公共道路內或跨越鐵路、公路、河川、排水路、自來水管、瓦斯管、地下電纜及文化古蹟等公共設施者,其埋設位置及深度應先與各有關管理單位會勘協調。」及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公共排水設施不得穿鑿或毀損。但因設置管線、設施或其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亦未禁止於雨水箱涵內設置管線,但依據排水功能考量,不得影響排水。惟本幹線工程設計圖有註明要求牴觸管線要辦理管遷。
當初申請挖埋於本市凱旋路、二聖路口內之管線為石油管線,就埋設於道路管線之管理權責,依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39條、第40條規定「管線埋設人為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者,應於年度開始前擬訂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應確實執行。」、「管線埋設人因施工或維護管理有欠缺,致侵害他人權利或發生國家賠償責任者,應依法負其責任。」,將埋設於道路管線之管理權責劃歸管線機構,再依石油管理法第31條、第32條規定「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於必要時,得使用河川、溝渠、海域、橋樑、堤防、港埠、道路、林地、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敷設管線。……」「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一、石油管線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其他同等標準之材料。二、石油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業者應立即汰換。三、石油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檢查。四、主管機關對於石油管線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檢測,業者不得拒絕。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管線維修檢測、汰換、防盜、防漏及緊急應變計畫,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檢測、汰換狀況作成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六、石油管線配置圖、竣工圖等相關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亦將埋設於道路等公共設施之石油管線管理權責,劃歸管線機構。
此次氣爆事件造成本市重大損害,本局除全力進行搶救、復原外,並會如實配合檢察機關之調查,早日釐清真相,給市民一個完整的交待。
2014/08/14







